略论“四有”【长城时评】
●储瑞耕 2015年1月12日上午,习近平同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学员座谈,讲到“四有”——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这里的“四有”,不是以律条来规范来约束——触犯了哪一条就要受到法律(纪律)的严肃惩罚和处理,而是“心中有”——心中应当有,必须有,不可以没有。因此,都属于“德行要求”的范畴。 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这样两个方面的结合是非常重要的:好比鸟之双翼,没有了哪一个都不行。 我们可以从无数实践中体会到:许多时候,没有“德治”,“法治”是不可能真正贯彻到底的,因为许多事情、绝大多数事情,尤其是事情的开头,往往都属于道德范畴——百层高楼起于垒土;而“坏人坏事”开始之时也是在道德范畴——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事情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我们重视德行要求,就是一种“源头工程”。源头上守住了,不出问题,那么防微杜渐,事情就比较有办好的把握,对事业的损失不至于那么严重,许多有了这样那样毛病的干部也可以“悬崖勒马”,不至于发展到犯了党纪国法不得不受到严厉的惩处。 就党员干部个人而言,光讲“法”不讲“德”,有的人就会阳奉阴违,“你有千条妙‘法’,我有一定之规”。比如:之所以在“反四风”等等的作风整治过程中,有的人“风头来了躲一躲,风头一过立马死灰复燃,卷土重来”。甚至还有的人就直接“顶风作案”。究其原因,人的“德行”不行!祸患无穷! “四有”—— 心中有党,就是有坚定的崇高的信仰,就是对共产党的宗旨、主义和理想深信不疑,坚定不移,就是能够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与党的利益统一起来,服膺之,服从之。服务之。绝对不做有损于党的利益和名誉的事情! 心中有民,这是我们力量的源泉,胜利的保证,是我们每一个干部、党员存在的价值所在。习近平同志在讲述“四有”的时候特别强调“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就是以人民的利益论好恶,定是非,有了这样的原则性,我们就有了做一切事情、做好一切事情的“准绳”。 心中有责,“责”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没有责任感的人,就不会有高度自觉的道德自律,就会在承担责任的工作中,玩忽职守,偷工减料,偷奸耍滑,甚至尸位素餐,就不可能真正有所作为。 心中有戒,这个“有”,在今天特别复杂的社会背景下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戒”就是自觉意识到什么事情不可做,什么利益不可得,什么场所不可去,什么人等不可交,什么好处不可拿,什么红线不可踩。 我们来分析近年来被打的老虎、苍蝇,他们人生的绝路是自己找的;在事情开始的时候,在他们所犯错误还属于道德范畴的时候,他们如果还有点自觉意识的话,他们的心中如果还“有党”、“有民”、“有责”、“有戒”的话,那么就有可能悬崖勒马,回头是岸,重新做人,可是他们没有,他们利令智昏,一意孤行,不可救药,直至身败名裂。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唐·刘禹锡《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一个人、一个党员干部的生命史、事业史,归根到底是由自己来书写、来完成的,别人替代不了。这也是道德问题上的特殊性——人的德行如何、层次怎样,都只能由自己个人负责,任何他人替代不了。有些人经受不住历史和生活的考验,从道德迷茫、行为失足开始,最终倒了下去,他们咎由自取;而成千成万的党员干部,坚持“四有”德行要求,意气风发、斗志昂扬地做人、做事,进而在出色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的同时,成就了自己有意义的人生,他们是党和人们的希望所在! |
关键词:四有,县委书记,研修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