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通报6起打击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件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长城网 季然 摄 长城网2月13日讯(记者 季然)2月13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厅和省烟草专卖局共通报6起相关典型案件。 邯郸市公安局破获韩某、刘某等人生产、销售假酒案: 2014年1月,邯郸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通过深入摸排,发现在邯郸县某村一废品收购站长期大量回收各种酒瓶,有涉嫌生产假酒的重大嫌疑,遂联合邯郸市丛台分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开展秘密侦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韩某并摸清存酒仓库和其在山东某县制酒“黑工厂”的确切位置。邯郸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组织70名民警,分赴邯郸、山东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打掉制售假酒“黑工厂”1个、存放假酒仓库6个,现场缴获成品假酒2000余件以及大量假冒名牌酒的商标标识,涉案价值50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韩某(河北成安县人)自2013年3月份以来,购进大量丛台贞元增、古井贡白酒的酒瓶和包装,在犯罪嫌疑人刘某(山东聊城人)的酒厂非法灌装假冒的42度贞元增、53度贞元增、绵柔贞元增和古井贡龙凤呈祥白酒并出售。犯罪嫌疑人郭某(山东冠县人)在明知韩某销售假酒的情况下,一直为韩某运送假酒及包装。犯罪嫌疑人李某(邯郸丛台区人)、韩某(河北魏县人)、赵某(河北邯郸县人)、董某(河北大名县人)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多次从韩某处购买大量假酒并销售。 目前,犯罪嫌疑人韩某、刘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郭某、李某、韩某、赵某、董某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李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4年08月21日,石家庄正定新区工商局接到石家庄泰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投诉称:“深州市东安庄乡枣科村村民李某,购进假冒“泰发”牌水泥20.06吨,欲进行销售,该水泥属于侵犯我公司“泰发”注册商标商品,请求工商部门查处”。2014年08月22日,石家庄正定新区工商局对石家庄泰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立案调查。首先对当事人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当事人20.06吨价值3009元水泥进行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李某以每吨150元的价格,购进三车包装袋标有“石家庄泰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泰发”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泥共60.06吨,货值9009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进货票据,并以每吨195元的价格售出40吨,剩余20.06吨,违法经营额10809元。 上述水泥经石家庄泰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属于假冒该公司“泰发”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石家庄泰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 石家庄正定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适中处罚的情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毁假冒“泰发”注册商标水泥20.06吨;处以罚款一万元。 石家庄某电器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合格电热毯和冒用他人厂名案: 2013年12月4日,根据群众举报,省质监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北京彩日牌、北京金蝶牌,上海鑫缘红豆牌电热毯。经统计,共计14150条,涉案货值金额为217250元。经调查,该公司没有取得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并且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该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不合格电热毯并且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且涉案货值较大,情节严重,省质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法院审理,判处该企业负责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罚款5万元,没收上缴全部冒牌电热毯。 衡水市某粮油经营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案: 2014年5月,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衡水经济开发区某粮油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用散装食用油分装加工成预包装食用油,假冒某品牌食用油进行销售。经初步检查,2014年1月1日以来,该经营部销售擅自分装加工的假冒预包装食用油销售金额达136.7693万元。因案情重大,衡水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衡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密切合作,破获了该特大生产、销售伪劣食用油案,一举摧毁了一个涉及衡水市多个县市区的制售伪劣食用油犯罪网络,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目前以刘某为首的6名涉案人员已被批捕。 廊坊市永清县张立国经营劣质农药案: 2014年6月19日,廊坊市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农资市场例行监督抽检过程中,从永清县龙虎庄乡石九垡村106号张立国处抽取海南力智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农药样品送检,经河北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三)检测,该农药产品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0.4%,低于标准≧0.5的要求,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下农药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二)失去使用效能的;(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规定,判定该农药属于劣质农药。2014年10月10日,廊坊市农业局依法立案调查。10月13日,廊坊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得知,当事人共购进该农药10箱,货值3000元,售出8箱,违法所得2400元,其余退回厂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的规定。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廊坊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且违法所得在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廊坊市农业局做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罚款人民币7200元,共计人民币9600元整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该案于2014年10月27日调查终结。 衡水“9.13”卷烟售假网络案: 2013年9月13日,衡水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在大广高速衡水湖路段查获一起非法运输假冒卷烟重大案件,当场查获假冒卷烟621万支,案值94.05万元。由于案情重大,衡水市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审理。通过公安机关侦察,发现该案上线涉及河南省漯河市、许昌市、福建省漳州市,下线涉及省内承德、保定、唐山等地。鉴于案件涉及省市多、案情复杂,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将此案列为部级案件,进行了重点督办。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指示,衡水、承德、唐山公安、烟草部门联合成立“9.13”案件专案组,协调广东、福建、河南公安机关,继续深挖案件线索、充分固定证据,办案人员多次赴广东、福建、河南和我省保定市、唐山、承德等地调查取证。经过9个多月的缜密经营,查明了该案涉案嫌疑人广东人张某、福建人张某、河北人徐某等的犯罪事实。2014年6月24日,专案组决定立即对涉案嫌疑人进行抓捕、收网。6月28日在广州警方的大力配合下成功将张某抓捕归案。同日,另一抓捕收网组迅速赶赴保定市,成功将主犯徐某、许某、下线刘某、史某等人5名嫌疑人抓捕归案。7月14日,专案组又成功将另一上线福建人张某抓捕归案。至此,该案全案告破,涉案主犯全部落网。全案共查获假冒卷烟1321.47万支,实物案值303.14万元,涉案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截至目前,本案已刑事拘留10人、批捕8人、判实刑2人、网上追逃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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