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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暴坚决说不 河北举起法律武器为受暴人撑腰

来源:长城网 作者: 季然 2015-03-09 19: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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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护受暴妇女权利的社会救济途径有哪些?

  报警求助。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是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家庭暴力110报警系统,及时救助受害妇女儿童,全力打击暴力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已明确属于“110”报警范围,若遇拒绝出警或拖延,受害人有权向上级公安部门投诉。对于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均有义务予以制止。漠视等于纵容,如果发现他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也应该通过报警方式积极伸出援手。

  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其出具委托函,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对自己所遭受的伤害做出伤情鉴定。公安机关不能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

  安全庇护。当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缺少安全的居住场所时,应尽快寻求庇护。河北省已建立各种形式的妇女儿童家暴保护中心(庇护所)153家,对受暴人要求庇护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依据受暴者具体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实施安全庇护。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法院应加大实施力度,强化人身保护的执行力,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围,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减免或缓交诉讼费。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设在本地的司法局,省妇联专门设立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可以为符合当地经济困难标准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处罚施暴者。(1)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石家庄市鹿泉区出台“公安告诫书”的做法,对轻微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以给施暴人出具书面告诫书,对作出家庭暴力告诫书之后,加害人再次施暴的要酌定从重处理。该做法有效解决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被动、滞后的局面,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还将成为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成立的直接证据。(2)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对施暴者给予拘留处罚。(3)对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施暴人刑事责任。(4)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案件,受害人可直接起诉,法院应该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施暴人刑事处罚。2003年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反家庭暴力合议庭”,目前河北省共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197个,具体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在审理时还邀请妇联组织中被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的人员参加。

  申请离婚损害赔偿。家庭暴力是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暴力受害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许离婚。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凡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法院应在法定范围内尽量支持无过错一方妇女的损害赔偿请求。

  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而是对受害人权利的侵害,是家庭之痛、社会之害、文明之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局面。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广大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自觉学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河北,家暴,妇女,法律

责任编辑: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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