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市首次单独出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文件
长城网5月12日讯(记者 解哲琳)近日,由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房管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印发。这是石家庄市首次单独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制定规范性文件,将对进一步规范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向石家庄市教育局了解到,以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石家庄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提供“五证”,即家长(或监护人)的合法务工经商证明(劳动合同或经商许可证明)、居住证、户口簿、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证)以及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材料。由实际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根据《意见》规定,自2015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石家庄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得到进一步完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进城务工人员”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 《意见》中“进城务工人员”是指: 1.在石家庄市(石家庄行政区划范围内)居住并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本市户籍人员中非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而在上述五区居住并务工的人员; 3.在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域居住并务工的本市户籍人员。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之间的流动人口不属于《意见》所指的进城务工人员。 进一步规范了随迁子女入学条件 (一)在石家庄市居住并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需在石家庄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需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符合条件的以下“五证”,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1.户口证明:父母双方提供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居住证:提供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入学当年5月31日之前在石家庄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 3.住房证明:提供随迁子女家庭在我市居住的住房证明。已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购房合同;租房居住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4.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双方提供与石家庄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小学入学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卡。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证明需与《居住证》上登记住址一致。无房证明开具时间应为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1日—5月31日,其他时间开具的无房证明不作为入学依据。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的《居住证》、随迁子女家庭的住房证明、父母双方的务工或经商证明须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取得。 (二)本市户籍人员中非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常住户口,而在上述五区居住并务工的人员随迁子女,户籍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回户籍地入学(父母至少一方在户籍地居住视为有监护条件)。户籍地没有监护条件,需到父母居住务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提供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后,按照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三)在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域居住务工的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由相关县(市)、区依据省、市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四)根据国家、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指导精神,按照《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15年初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招生起,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将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实际住址予以登记,随迁子女在校就读期间(小学6年之内,初中3年之内)要保持家庭住址相对稳定。 |
关键词:务工,教育,入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