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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强化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和风险防范

来源:长城网 作者: 王莹 2015-05-13 00: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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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长城网5月12日讯(王莹)记者今日日从河北省工信厅获悉,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和风险管控,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河北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河北省工信厅提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意见和办法。

  严把机构准入门槛把控业务范围

  严格审核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标准。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审批,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日常监管,并有效运用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科学合理控制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量。对确需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同时增强监管能力。

  各级监管部门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聚焦主业,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对经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小贷公司、基金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的合作,可以适当从宽;对其他的民间借贷担保业务,原则上应禁止。

  加强对资性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工作

  完善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信息直报系统。提升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信息直报系统的预警和违规违法经营行为报警功能,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直报系统及时掌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状况,特别是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以便及时处理。重大事项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要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监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事项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了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重大决定、重要的风险因素和重大风险事件,以便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向社会公开重要事项,积极接受群众举报咨询。要通过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发生,督促融资性担保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对已经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依法处置。

  坚决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零容忍,凡是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提供担保的,一律撤销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对不接受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严重违法行为从重果断处置,撤销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防止发生重大风险事件。

  

关键词:河北,融资担保,监管,风险防范

责任编辑:赵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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