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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底前 河北省将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来源:长城网 作者: 吕晓红 2015-05-29 23: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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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执法人员在查看实时监测数据。(图片与本文无关)

  长城网5月29日讯(记者 吕晓红)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7月1日前,完成钢铁、水泥、电力、玻璃4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年底前,钢铁、水泥、电力、玻璃4个重点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完成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初次核定。2016年底前,所有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2017年底前,完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全省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体系。

  初始排污权如何核定?

  意见提出,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积极探索研究烟(粉)尘、VOCS、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对于现有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核定技术规范(行业排污绩效)及企业产能等情况核定和分配初始排污权。不得超过国家和省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权。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

  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新增排污权指标采用绩效方法或依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初始排污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初始排污权原则上每5年核定1次。现有企业自核定初始排污权当年起计算,新(改、扩)建项目自试生产当年起计算。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法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排污权如何使用和交易?

  意见明确,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排污费征收、区域环境承载空间、环境资源补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标准。原则上每5年确定1次。

  现有排污单位取得初始排污权,原则上采取定额出让方式。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拍卖底价不低于初始排污权出让标准。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收入由环保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提出分期缴纳申情。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出让收入属政府非说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排污权市场如何规范?

  意见指出,排污权交易要符合区域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要求,并严格按照排污权指标来源进行。未完成上年度总重减排任务的,暂停该行政区域所有排污单位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购买与租赁。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不得进行增加本地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项目建设单位优先在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排污权指标。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交易排污权的,需符合受让行政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经受让行政区域环保部门确认。

  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坚持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排污权交易完成、生效后,交易双方要依照有关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积极探索开展排污权抵押融资,盘活企业排污权无形资产。开展排污权租赁业务,对因生产波动或污染治理设施不稳定导致排污总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可以短期租赁排污权,有效期不超过1年,且在排污权有效期内最多租赁1次。

  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安排财政资金,适当回购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
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排污权或破产、关停、取缔、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5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停止建设放弃使用的已购排污权指标,政府出让的由当地排污权管理机构原价回购;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市场上出售。

关键词: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推广,河北

责任编辑:吕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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