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柔处罚”何以治愈替考之殇【长城时评】
6月7日,江西南昌十中考点高考替考事件遭媒体曝光后引发关注。前天下午,江西省教育厅通报了“6·7”南昌高考替考舞弊案调查结果。根据通报,6名替考组织者及中介人员、7名被替考考生和7名替考者以及22名涉案公职人员均根据有关规定受到不同处分。(7月9日,光明网) 从处理结果看,42名涉案人员受到处理,应该说起到了一定的惩戒作用,但仔细看通报内容,涉案的22名公职人员,除3人最终被移送司法机关外,其他多是党纪政纪处分,这样的处理结果,与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相比,明显力度不够大、效果不够好、作用不够强,这就不免引发公众质疑,这把治疗“病痛”的“手术刀”还不够锋利,难以治愈替考带来的“伤痛”。 高考,是检验考生十年寒窗苦读成效的“阅兵场”,也是为国家选拔人才的“竞技场”,上至国家,下到群众,都给予了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但不知从何时起,出现了“枪手”这一“职业”,随之而来的就是频繁发生的替考事件,而且是屡禁不止、屡治不绝,一直挑战着国家的法律底线、群众的道德底线和社会的公平底线。 仔细分析历年高考舞弊案,一个共同点就是有公职人员参与其中,而且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毫无禁忌地挥霍着手中的实权,猖狂地攫取着经济利益,既破坏了高考公平的秩序和公正的环境,也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虽然我国没有出台公职人员参与高考舞弊的专门法律规定,但针对国家公务人员制定的众多罪名就没有一项适用么?我想并不尽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可定受贿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可定渎职罪,等等。可见,公职并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犯罪的“护身符”,仅给予公职人员行政处分难以平民愤、抚民心。 纵观我国历史,历朝历代对考试舞弊都予以严惩,革职、收监、充军甚至砍头。而在全面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更应对替考这种行为坚持“零容忍”,予以严厉打击、严肃惩处,以此才能真正发挥强大的震慑作用,使公职人员警钟长鸣,达到惩前毖后、防患未然的效果。(刘春江) |
关键词:高考,处罚,替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