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微评】溺亡被索“尸体污染费”,你怎么看
5名小学生在水库中不幸溺亡,其中遇难两兄弟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使用方——云南个旧当地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48万余元。被告则认为,他们已在水库边设立禁止游泳标识牌,是家长未尽到监护义务才致孩子溺亡。且事发水库为饮用水源地,溺水事件发生后,在水质处理上给自来水公司带来损失。于是提起反诉,索赔“尸体污染费”。 胡建兵:向死者家属索取“尸体污染费”,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有点太不近人情。试想,如果按照这个水库管理部门的逻辑,一旦哪个人家失火了,有关部门还可向这家收取环境污染费。一旦有车辆在路上出事故了,交警部门还可以向出事司机收取交通堵塞费;有人被抢劫或被强奸,使劲喊救命,把居民吵醒了,有关部门是不是向其收取噪音费……这与趁火打劫有何两样。 瑞晓:俗话说“死者为大”,5个原本美好的家庭因为这次事故遭受到沉重的打击,一句“设立了禁止游泳标志牌”就把责任推卸的一干二净显然是有悖常理的。溺亡的悲剧已经发生了,这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事已至此我们应该反思的不是谁应赔偿谁的损失,而是怎样减少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水库管理部门的逻辑实在是情理不通,这样的行为与“无赖之举”趁火打劫又有何分别? 李强:索“尸体污染费”反倒暴露出自来水公司对生命的漠视,若说这不是“无赖之举”又会是什么?法律的问题当然由法律说了算。不过,在专业律师看来,法律遵循的原则是公平正义,自来水公司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另外,这样的诉请似乎有些不近人情。连专业律师都不认可的索“尸体污染费”,我们凭什么对这一“无赖之举”持支持态度? |
关键词:溺亡,尸体污染费,悲剧 |
责任编辑: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