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这些内容你了解吗?
导语:10月26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举行网上立法听证,这是我省第一次就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网上立法听证。 资料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网上立法听证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社会关注度高。为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定于10月26日就《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举行网上立法听证,并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网上听证主要内容包括污染企业搬迁,餐饮服务的油烟和露天烧烤管理,机动车尾气排放管理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措施规定等等。 网上立法听证受到广泛关注 日前,《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网上立法听证的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来自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农村的127人主动参与,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共收到意见建议289条。河北环境保护厅官方微博对今天的网上立法听证过程进行了实时转播,450余名网友通过微博参与互动。 立法听证后继续征求意见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英表示,将对听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逐条论证,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陈述人的意见,深入做好《条例(草案)》的修改工作,提高法规质量。网上立法听证后,《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继续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通过hbrdfzgw@163.com邮箱、传真:0311---87906234反馈意见。 河北省对严重污染大气者严格追责 为有效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督促地方政府切实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到实处,《条例(草案)》提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大气污染严重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新增这一刚性条款外,《条例(草案)》针对不同污染物进一步细化了治理措施和部门职责,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大幅增加与京津等周边地区进行联防联控的内容。 增强针对性,对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政策 在燃煤控制方面 此次《条例(草案)》新增规定,煤炭生产企业应当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加快建设、升级改造煤炭洗选设施。煤炭使用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洁净煤技术,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农村地区大气污染问题不容忽视 《条例(草案)》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燃煤污染的治理,逐步实现城市周边农村地区洁净型煤配送,推广清洁燃烧炉具,推进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技术的开发利用。 扬尘及其他污染防治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裸露农田和农村荒地采取生物覆盖、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对市政道路、河道沿线以及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减轻扬尘污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限制过剩产能,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制药、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可能造成大气重污染的工业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大气环境信息,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污染的重大污染事故,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开展区域联动执法,促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河北省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合作,科学规划建设生态过渡带,建设生态保护区。 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等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加大处罚力度,无证排放污染物可罚100万元 《条例(草案)》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据河北日报、中国环境报、中国气象报社等综合) |
关键词:污染,防治,大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