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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工作难算工伤?高龄劳动者应“劳有所保”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5-11-05 2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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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63岁的毕彩连躺在重症监护室,经过十多天治疗,情况逐渐稳定;可每天数千元的费用,却让家人一筹莫展。毕彩连是浙江临海市的一名环卫工,10月20日早上,被飞驰而来又因撞车失控发生侧翻的一辆面包车压在了车下。毕彩莲的大女儿应女士说,按道理,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但环卫所除了事发第二天送来1万元钱,说这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便不再过问,“我们去问,环卫所的领导说这不算工伤。”

  别拿“人道主义救助”掩盖法定赔偿责任

  虽然毕彩连无法算工伤,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临海市环卫处却是需要承担,难以推卸。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其实,比较起来,毕彩连不算工伤,临海市环卫处先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临海市环卫处的责任,还相应加重了。第一,工伤保险待遇,是社保基金支付,而人身损害赔偿,则是由雇主即临海市环卫处支付。第二,人身损害中的伤残补偿标准,高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标准。第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按《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项,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工伤保险待遇所无的。

  应女士说:“环卫所除了事发第二天送来1万元钱,说这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便不再过问”,如今临海市环卫处蒋主任又称:“环卫部门会承担应当承担的费用,并积极协助追讨医药费”。临海市环卫部门,还是不要拿“人道主义救助”“协助追讨”之类说辞,来掩盖和推卸自身依法应予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治病救人要紧,临海市环卫部门,还请依法先行及时负责起来,之后可以再行向肇事第三人追偿。(于立生)

  工伤保险的年龄“门槛”该改了

  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发生工作伤害

  按照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缴存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或者返聘退休职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劳务关系。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社保部门也不认可,也不能建立工伤保险。

  有鉴于此,一些单位要么为这些高龄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险,要么什么险也不上。出了责任事故的,购买了商业保险的向保险公司追偿,没有保险的员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出了车祸的,向责任人追偿;不属上述情形的,特别是工作期间病故的,有的用人单位象征性地给予员工少量救助,有的干脆什么也不管。

  客观而论,工伤保险的前提是发生工作伤害,其核心是工作,只要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发生的职业伤害,都应该属于工伤。工伤保险的宗旨之一是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减轻职业危害。而因为现行制度的制约,导致工伤保险制度对高龄劳动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高龄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这无疑是很现实的一个问题。

  当前,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60多岁的劳动者以后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劳动岗位。无论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考量,还是与延迟退休制度对接,有关方面都应该尽快关注工伤保险的年龄“门槛”问题,从而终结新闻中说的高龄环卫工受伤后得不到救治的现象。(钟言)

  修改工伤保险年龄限制是大势所趋

  这几年,延迟退休的话题一再被提及,并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事实上,虽然相关政策尚未出台,但早就有很多高龄劳动者,突破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退而不休”,在各行各业从事着各种工作,这是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在这些高龄劳动者中,除了少数有专长的返聘人员,更多人都因为年龄问题而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庇护,享受不到正常的劳动待遇,各种权利经常被打折扣。毕彩连的遭遇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如果说延迟退休是大势所趋,那么修改诸如工伤保险年龄限制等不合情理、不合时宜的规定,更是大势所趋。一个人不管多大年纪还在工作,他便是光荣的劳动者,理当平等享有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而不应该被区别对待,尤其是在政策、制度层面不应该厚此薄彼。这事关一个数量庞大群体的正当权益,事关我们如何应对老龄化社会,也事关社会的公平公正。(晏扬)

  高龄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障

  保护立法该跟上了

  法律法规环环相扣,到毕彩连这儿的结果是:因其年龄太大,无“劳动合同”,无法购买工伤保险,无法申报工伤。虽环卫所有责任对其进行救助,但这种救助往往充满不确定性。规定归规定,情理归情理。一个人因为工作而受伤,怎么就不该算工伤呢?环卫工人被誉为“城市美容师”,干最脏最累的活,拿低得可怜的工资。年轻人不愿意干,愿干的多多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显然,不管工伤中的“工”字是指“员工”还是“因工”,都不该将任何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员工排除在制度范围之外——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不就是为了对因工受伤者进行制度救济,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吗?

  有关部门应依法维权

  环卫工毕彩连工作时间受伤,与工伤保险缴纳无关,不符合工伤保险缴纳条件,并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卫所无权认定环卫工毕彩不算工伤,应该申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认定。擅自否定不算工伤,对因公受伤的环卫工不管不问,不仅缺乏人性化,而且属于违法认定,应该尽快纠正,有关部门应该依法维权,决不能让环卫工流血又流泪!

  (据工人日报、法制日报、北京晨报等)

关键词:毕彩连,工伤,赔偿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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