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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老金并轨启动 "机关事业人"以后养老金这么缴

来源:长城网 作者:刘江滢 2015-11-19 09: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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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河北养老金“并轨”方案出炉了。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意味着我省养老金并轨进入了实质性启动阶段,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和企业员工一样,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告别养老“双轨制”。

  涉及哪些人:公务员、参公人员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规定,改革的范围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被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待遇领取条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后,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老人”,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符合规定纳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有关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不属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统筹项目或超出统筹项目标准的,不得从基金中列支,由同级政府研究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发放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养老金领多少?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

  《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因此,“机关事业人”退休后到手的养老金应该由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还可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如何缴费:单位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根据《意见》,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其他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我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如何转移接续?省内流动不转移基金

  《意见》规定,参保人员在我省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跨省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如何管理?省级统筹,缴费计发全省统一

  《意见》明确,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实行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

  在明确各级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的基础上,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机制,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基金收支两条线

  《意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参保人员在我省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

  我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

  我省将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据河北日报、河北工人报、燕赵都市报综合)

关键词:养老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责任编辑:纪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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