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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每年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发展

来源:长城网 作者:燕锐 马子涵 2015-11-20 14: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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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定州11月20日电(燕锐 马子涵)日前,定州市出台《定州市扶持农业产业发展十条措施》,全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定州市农业产业发展。统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奖代补”政策政银保、助保贷资金,解决农业企业贷款难题。

  对年资本性支出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年资本性支出总额3%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属于延长产业链条、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冷链物流等项目的,给予年资本性支出总额5%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的,对当年贷款利息进行补贴。贷款50万元(含)―300万元部分补贴50%,3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补贴40%,贷款500万元以上(含)部分补贴30%,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确定的基准利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贴息。

  对规模养殖场(小区)新购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畜禽粪污处理设备和新建沼气池等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投产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新获得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全社会营造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良好氛围,给予企业家优先推荐市政协委员、劳模候选人及企业文件直报市委、市政府等待遇。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由市委农工委另行制定具体标准,奖励资金由本措施专项资金支出。

  积极引导和鼓励农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上市挂牌成功的,按照省级奖励额度的50%予以奖励。

  获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发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获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发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建立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省级研发中心并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建成国家级研发中心并正常开展工作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首次土地流转规模在200亩(含)以上、500亩以下,流转期5年以上,用于发展特色农业生产的,给予受让方当年承包土地费用200元/亩的奖励,一次性奖励流转地块所在乡镇(办)、村5万元(限单个乡镇);首次土地流转规模在500亩(含)以上,用于发展特色农业生产的,给予受让方当年承包土地费用300元/亩的奖励,一次性奖励流转地块所在乡镇(办)、村10万元(限单个乡镇)。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地块多次进行土地流转的,不予奖励。对农业设施建设及办公用地,符合土地使用政策的优先予以审批。

  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产品认证的,1个产品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获证的,1个产品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15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河北省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实现农产品质量防伪追溯的,年奖励5万元。

  当年奖补资金超出2000万元,定州市财政不再追加,对享受奖补资金的,按比例进行分配;当年奖补资金不足2000万元的,结余资金当年不再安排使用,收回市财政统筹安排。已享受国家、省或我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如上级或我市扶持政策奖补额度低于本措施的,给予差额部分同等数额资金的奖励。

  此措施主要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的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植大户、规模养殖场(小区)等进行扶持。力争5年内新增市级龙头企业5家以上,省级龙头企业2家以上,培育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以上;每年保持省级示范社6家以上,国家级示范社1家以上;每年实施农业新产品研发、新技术推广等10项以上。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奋发作为协同发展,加快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重要节点城市。

关键词:定州,农业,资金

责任编辑:燕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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