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捞尸暴露公益救援短板,亟待打破“行规”
导语: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村民邓钢明和妻子董从蓉,在过去的一周,经历了丧子之痛,儿子邓树超跳入金沙江自杀身亡。12月3日,在金沙江与雅砻江交汇处,邓树超遗体被渔民发现。邓钢明说,他和妻子前去认尸,渔民却要收1.8万元的捞尸费,后经协商仍然要收8000元,因拿不出这么多钱,眼睁睁看着儿子遗体浸泡在江中。 “挟尸要价”背后并非只是利欲熏心 “打捞尸体不吉利”可以说是渔民挟尸要价的借口或者说动力,但是民间的从事尸体打捞的组织或个人并非都认为打捞尸体不吉利。例如媒体报道的郑州市红十字水上义务救援队,这支队伍起源于一群冬泳爱好者,由各行业的市民组成,他们与110、119指挥中心联动,一旦有溺水事故发生,都会快速赶赴现场,救援和打捞都分文不取,还有民间义务打捞组织河南商丘市水上义务救助队也是救援打捞分文不取,这些组织成员并没有认为打捞遗体是不吉利的事情,反而认为这是莫大的善举,既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又能抚慰亡者亲属的心灵。这样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则是尸体打捞民间性、公益性的基础。挟尸要价同免费打捞之间的道德层次立判高下,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对死亡是否具有正确的认识。 死亡是很多人禁忌的话题,民间的迷信思想也影响很多人形成错误的死亡观,如何正确认识死亡,日本电影《入殓师》能够给出最完美的答案,该影片通过男主角的视角表现了人对死亡的禁忌、对亡者的排斥,但随着男主角对死亡现象的深入理解,他才发现死亡并没有那么可怕,对亡者的尊敬是对生命的礼赞,能让未亡人得到心灵抚慰则是莫大的善举,另外古希腊哲学家、无神论者伊壁鸠鲁也认为死不是死者的不幸,而是生者的不幸,因此只有正确认识死亡,才能做到尊敬亡者、敬畏生命、抚慰人心,而对正确死亡观的缺失其实就是挟尸要价现象发生的根本性原因。 消除挟尸要价的丑恶现象,不仅需要政府组织公益性的打捞队伍,充分发挥民间打捞力量的特长,还需要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倡导正确的死亡观,特别是通过影视作品、小说故事等具体形象的方式来引导人,培养人热爱生命、敬畏生命、正视死亡的价值观念,剔除挟尸要价的利欲熏心。“生如夏花般绚烂、亡如秋叶般静美”的生命观应该是法治社会当中道德建设的应有之义。(刘勋) 暴露公益救援短板 公共职能缺失 值得深思的是,这并不是一起商品交换的买卖合同,也不该被当做一场保障双方正常完成交易就万事大吉的买卖行为去调和。毕竟,这是在处理一个意外逝去生命遗体所引发的纠纷,包括挟尸要价是否合理,尸体浸泡是否合法等法律、伦理道德上的问题,都不该稀释成两个个体之间的私事来了结。 从11月30日邓树超失踪到12月6日收回尸体,近一周的时间里,当地公安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有没有接到报案,有没有参与搜寻,从已有报道还无法得知。严格说来,搜救失踪者是当地警方应有公共职能,家属完全有理由要求警方提供帮助。更何况警察已经到场,竟然是这样缺乏原则地行使职能。 遗体打捞成为买卖,怎么说都是社会之耻。这是人性之耻,也是公共职能缺失之耻。如果政府部门职能是健全的,是被人们充分信任的,出现这样的问题,人们就会首先想到政府。如果政府对渔民稍加引导,给予适当补贴,成为类公益性的救援团队,也不会出现挟尸要价这样的丑闻。(莫梓芫) 暴露监管空白 此事经过民警协调,达成了一个双方都比较满意的价格,暂时告一段落,但这种经协调的“交易”却实属无奈之举,对调解的民警来说,面对这种情况,双方各执一词,且无法律条文和工作条例可以遵循,更没有相关的监管来针对这方面的纠纷。对于此事来讲,捞尸者涉嫌侮辱尸体,但这种违法是源于政府公共责任的缺失。倘若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主动协调此事,这才是主动作为。 痛定思痛,在默念死者安息之际,有关部门应该对“打捞行业”这一性质特殊的从业者予以规范,在特定情况下,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该行业逐步走向正规化、透明化,避免再出现“挟尸讲价”的悲剧,作为公民,也应有各自的道德底线,死者的尊严不应被明码标价,道德也不应该被金钱和经济利益所扭曲。(杨怡旷) 必须打破“挟尸要价”的“行规” 建立完善公益性救援机制 记者从当地消防部门获悉,“如果家属遇到类似情况,可以拨打119找消防救援,打捞遗体,消防官兵是不会收费的”。如真能如此,则能从根本上解决遗体打捞难题。可这能否成为遗体打捞的公益性救援机制,有待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明确。 消防法第37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打捞遗体并不等同于救人,属不属于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的一部分,必须依法予以界定。在现有的体制机制下,将遗体打捞作为消防应急救援的一部分,可操作性强,既能让真正遇到困难的群众能够及时找到依靠和支撑,也能让消防部门参与救援师出有名,在经费、人员、装备等方面就能得到相应的保障。 如果让消防部门参与成为遗体打捞的行规,则民间人士“挟尸要价”的所谓“行规”自然就没有了存在的市场和价值。(许辉) 需制度性救济补位 我国溺水打捞行业尚未普遍建立,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打捞资质、价格管理等进行规范,媒体曝光的“挟尸要价”案例也多数都出现在非专业打捞人员身上,具有偶发性。靠民间义务打捞并不现实,渔民等非职业打捞者有权要求支付费用,且在价格没谈好的情况下,选择不打捞或者延迟打捞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有政府型救济基金先行垫付这部分打捞费用,或者非职业打捞者有政府性救济基金兜底支付费用的预期,那其打捞的积极性和速度都会提升,也将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尸体泡在江中三天”的情况再次出现。 “挟尸要价”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公共服务的缺位,而溺水打捞行业的散乱则进一步加剧非专业打捞者与溺水者亲属之间冲突的放大,因此设立相关政府性救济基金应是政府主动作为、为民服务的题中之义。前提是保证政府性救济基金的设立和运行有法可依、公开透明,确保其正规性和专业性。从而真正杜绝“挟尸要价”,让逝去的生命得到应有的尊重。(胡旭) (据中国青年报、长江日报、红网、东北新闻网等) |
关键词:捞尸费,公益救援,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