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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次入狱不悔改 重操旧业“四进宫”

来源:长城网 作者: 2015-12-10 15: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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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12月10日讯(李忠勇 王云花 记者 解哲琳)12月10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某将到“而立而年”,却成为监狱的“常客”,曾因犯盗窃罪3次被判刑入狱,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近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第4次入狱。

  29岁的王某曾于2004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4日,再次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7日,又因犯盗窃罪被井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后不久,便又多次实施入户盗窃。

  经井陉县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于2014年11月份至同年12月份入户盗窃6起,盗窃现金30元,盗窃物品价值2730元,共计2760元;2014年11月21日下午,携带夹剪窜入井陉县微水镇罗庄村康某家,将大门锁、东屋门锁撬开后,进入地下室及上房,将衣柜、床铺翻动后未发现有价值物品后离开;12月2日,王某窜至井陉县上安西村,翻墙进入赵某家,将该家中衣柜及床铺翻动后,盗窃一条夏凉被、一条棉被和一条床单;接着,又窜至下安村,翻墙进入梁某家,盗窃一只手表和一个银质手镯。在随后的几天里,王某又3次窜至下安村,翻墙进入3户村民家盗窃手表、银制长命锁、银制纪念币、两副铜手镯和香烟等财物。

  井陉县法院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王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物已发还被害人,具有从轻情节。近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关键词:四进宫,盗窃,入狱

责任编辑:解哲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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