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父母同住可减税”符合税改方向,何时到我家?
导语:12月8日,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公布了《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据悉,深圳将建设以养老服务大数据管理服务中心为核心的居家养老服务电子和物理网络体系,确保向90%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7%部分失能的老人提供社区养老和3%完全失能的老人提供机构养老。此外,深圳还将探索以养老为目的的老人转让住房有条件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深圳新政值得期待 深圳要应对即将迎来的老龄化挑战,一方面应通过户籍和居住证人口档案信息,并经过深入彻底的走访摸排,掌握人口老龄化态势,根据不同层次的需要,带有前瞻性的开展公共养老设施体系的布局;另一方面则应鼓励子女与老人共同居住,为之创设能够起到激励作用的税收优惠等多方面鼓励优惠政策。深圳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在为全国的改革试点探路,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并吸取教训。人们自然会期待作为“改革之城”的深圳,能够为国家贡献应对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有益经验。 让人欣喜的是,《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将加大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审时度势推出依托大数据的居家养老服务电子和物理网络体系;而且为鼓励居家养老推出了真金白银化的激励政策。目前写入意见稿的激励政策,包括养老住房转让的税收免征、提高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等选项,如果能够转化为正式政策,相信会对深圳本地的养老地产项目发展、子女与父母同住便于就近照料都将形成良性的推动作用。 当然,鼓励居家养老、子女与父母同住,深圳市还应在完善激励政策的同时,调整现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政策体系中与之相悖的政策设计。例如,有关部门正在构想的房地产税,包括家庭免征面积的概念,却没有考虑家庭人口数量,这无疑并不利于激励子女与年老父母同住。又如,阶梯水电费也没有考虑考虑同一电表、水表下居住人口的数量,对于居家养老构成负激励,因而需要给予调整。(郑渝川) 传递人性化、精准化的征税理念 回归税收伦理 税收伦理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但在现实中,一个公民除了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往往还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按理说,赡养费和抚养费其实也是基本生活费用,同样不应该缴税。 在这个意义上,深圳市拟对赡养费用实行税前扣除,契合了社会实际,展现了政策善意。其实,不管是提倡“居家养老”,还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光提倡和要求不行,还得有政策层面的具体激励措施。与老人同住的子女少缴个税,赡养父母的费用不缴税,就是实实在在的政策激励。 任何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甚至不如我们想象得那般美好,譬如怎样认定子女确实与老人一起居住,以及怎样计算赡养费用等,可能都是难题。但是,只要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就没有理由不坚定地走下去,困难总是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克服,问题总是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浦江潮) 符合个税改革大方向 “完善养老服务”的迫切意愿,尚且不足以支撑深圳完成对个税的局部调整。说到底,只有与个税的系统化改革相适应,只有将“赡养费抵扣”与综合计征相结合,深圳的新尝试才能有更多的空间与可能……当然了,自上而下的个税改革只是一方面。同样重要的是,民间的报税、纳税活动,也要相应发展:唯有平民化、普及化的会计与评估服务,才能引导民众采取合理的财务安排,来充分享受税收权益、进行税收筹划。 无论是赡养费用,还是其他形式的家庭负担,其实都应该在个税征收中被平等看待。仅仅纠结于某一具体的“扣抵项”,而且还制定毫无道理的认定门槛,只会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而已……从深圳意欲推行的“赡养费税前扣除”政策中,我们再一次感受到各方推动个税改革的共同意愿。可是,其也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税制的设计,从来都是一个环环相扣、千丝万缕的工作,零碎的灵感、一时的热情,终究无法取代成熟化的专业努力。(蒋璟璟) 给破解养老难题更大的启示与引领 如今,深圳出台新政,拟规定子女若与父母同住工资所得税享优惠,可以说是总结过往鼓励居家养老制度经验的一种创新。比如如何让子女常回家看看,不仅要注重法律上的惩戒,也要注意运用经济杠杆撬动人们的养老积极性。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在物质层面给家庭减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让居家养老更具落地可能;另一方面,在精神层面上,可以更好地进行沟通与关怀,将精神赡养发挥到极致。基于此,深圳的探索,对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我们而言,极具启发意义。 承欢膝下、享受天伦之乐本就不是过分的要求,只是最为朴素的期待。眼下,“与父母同住可减税”一般的政策暖意,还可能只辐射深圳,这是远远不够的。希望“与父母同住可减税”在深圳的试点,能够汲取某种养老经验,给更大层面破解养老难题以更大的启示与引领。(龙敏飞) (据新京报、郑州晚报、华西都市报、红网等) |
关键词:深圳,养老服务业,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