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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密制度之网,别让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制流于形式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1-04 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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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日前引发指导意见,要求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要在聚餐活动前,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

  “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制”不能成空中楼阁

  别流于形式

  恕笔者直言,看过这个指导要求后,给人的感觉就是形式大于约束,过于空洞化。比如这个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是个什么职务?由什么人担任?职责是什么?就算农民按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将集体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一一上报了,作为食品安全信息员,他们要做的是什么?又能做些什么?是有权力对村民上报的菜单进行修改,还是能对举办聚餐的地点进行规范?按照笔者对农村的了解,这个食品安全信息员的设置,除了人为添加一项不切实际的“行政审批”外,不会有太大的作用。

  笔者认为,光靠一纸食品安全承诺书,一个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根本不足以让农村集体聚餐变得更安全。这几年农村集体聚餐之所以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还是出在聚餐所用的酒水和食材上。看看农家小卖部摆放的“帅师傅”“营养抉线”“啃德鸡”之类的山寨食品,看看农村大集上卖的那些红艳艳的卤肉,黑乎乎的凉拌菜,以及明显比市场价低的名烟名酒,这些才是问题的关键,才是需要大力整顿的东西。

  贵在监测重在落实

  事实上,一些地方早已对此进行了探索,比如甘肃省出台的《甘肃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农村集体聚餐将实行报告登记制度,流动厨师也将实行登记管理制。再如山东省出台的《山东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办法》,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报告制度。然而,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等现象却并未有所减少。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制度没有执行落实到基层一线,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变成了以文件贯彻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的情况,从而让制度成为了一种摆设。另一方面,是在具体的执行落实过程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被动作为,要么将收集的报告尘封墙角,要么在检测把关中不严不实,甚至成为了一种形式和敷衍了事的走过场。

  换句话说,规范农村集体聚餐工作的相关制度早已有之,而且此次又有了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对农村集体聚餐工作机制进行了有力的完善。因此,要真正让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制度发挥实效,贵在日常和重要节点的监测把关,重在具体的执行落实上。唯有如此,才能让该制度真正转化成为实实在在的举措,而不是成为空中楼阁。

  执行农村聚餐报备制度要“三防”

  在执行聚餐报备制度时,我们还必须做到“三防”:一防制度落实不力。聚餐报备制度的落实比制度出台本身更重要,要坚决预防制定聚餐报备制度只是走过场,制度最终沦为一纸空文。二防给群众制造麻烦。比如报备手续不能太烦琐、相关单位人员有必要上门提供报备服务等,总之不能让人觉得政府一管,聚餐变得相当麻烦,更不能让人觉得此举有不尊重农村居民聚餐习俗的意思。三防个别管理人员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甚至收取相关好处费、变相受贿等。

  如果农村聚餐报备制度实行之后,举办聚餐活动更加方便、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管理者不取分文之利,相信广大农村居民一定乐于接受管理,主动备案。

  需读懂集体聚餐报备的政策善意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出台指导意见,乃是从制度上发出预警,并预期实现食品安全的网格化管理。倘若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村镇两级干部,都能重视并有效落实,确实可以防范甚至杜绝过去时有发生的农村集体性食品中毒事件,为人民群众提供一道强大的食品安全保障。

  当然,要从源头上防范、控制集体食品中毒事件,不能只是报告了事。细细阅读指导意见,除了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要自查自律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既能事前指导、事中检查,还要事后跟踪。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的指导意见毕竟只是框架性作用,具体细节及实施工作仍需各级政府完善并完成,基于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现实情况,有聚餐无报告、有报告无督查、有督查不指导等情况仍有可能发生。农村地区聚餐多、人员杂,而一些基层职能部门受制于人员少、业务不够、责任心缺乏等情况,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很容易沦为一纸空文。如何避免村镇干部或碍于情面或出工不出力导致执行不严,还待政策细化。织密制度之网,才能最大限度释放政策善意。

  (据中国日报网、广州日报、长江网等)

关键词:农村,集体聚餐,报告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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