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长城原创>>

立法先行,“善意急救免责”亟需破解现实困局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1-12 18:02:10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导语:市民现场目击突发疾病等类似事件时,该不该伸出援手进行紧急救护?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深圳女白领倒地身亡等事件出现后,“扶不扶、救不救”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每次这种突发事件背后,配套设施、医护人员的短缺是客观事实,还存在全民应急知识的系统培训尚未跟上的主观条件制约。日前,医改步伐一直走在全国城市前列的深圳出台了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对应急事件的处置细则和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现场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免责。

  “善意免责”激发善心

  救援面前,分秒必争。当我们有勇气,“该出手时就出手”,我们的社会才更有安全感。说到底,社会的运转,既需要那些看似平凡的坚守,更需要善心的践行。而很显然,只有制度创造条件,让人们的善心更加容易释放,那些因突发疾病而陷入绝境者才可能得到帮助。

  于此而言,“紧急救护善意无偿”所厘清的救护理念,其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保障救援的及时性。当然,这种意义的实现并不只是靠“可以免责”的善意救护设计,更重要的是,随后“强制公安、学校、公园、交通站点等重点单位场所培训救护员的比例”,通过建设公共力量,为“不会救”的难题提供疏解方向。当善良的人们去救助他人时,公共场所救护员能够起到一个指导作用,避免救助不专业带来的伤害,让善心获得更精准的释放。

  “急救免责”还要避免好心办坏事

  把救护层面的风险降到最低

  虽然深圳市的《条例》中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但“公安机关等单位员工人数少于150人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员工人数150人以上的,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应达到其员工总人数的2%以上”等规定,还是让我们看到当前市民的救护水平比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凭一腔热情去对处于危难者进行盲目施救,很可能会好心办坏事,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挽回的伤害。此时,受救护者家属肯定不会满意,而救护者本人就算能免责也会心中有愧。其实在实施了《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国家,有些地方就专门规定了只对急救员免责。比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就规定只保护从美国心脏协会、美国红十字会、美国安全及健康所或其他健康组织接受基本急救训练和取得证明的人。

  基于此,原卫生部在2011年就专门发布过《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提出见到老年人跌倒不要急于扶起,要分情况进行处理。指南提出,如老人意识清楚,救助者应询问老年人跌倒情况及对跌倒过程是否有记忆;如不能记起,可能为晕厥或脑血管意外,应立即护送老人到医院或打急救电话。这样的技术指导无疑是合理的,值得深圳在立法时借鉴。

  一方面加强培训力度,扩大培训范围,让更多的市民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另一方面,在市民急救水平不高的当下,出台细则对一些紧急情况给出处理意见,分情况进行处理,把救护层面的风险降到最低,这是可行的办法。总之,深圳市出台《急救条例》是一件好事,但想把好事办好,还需要更多细节层面的操作才行。

  须过法律的坎

  《条例》的初衷自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其要走向实施,却要迈过法律的坎。作为起草单位的深圳市卫计委表示,《条例》中的“免责”在法理上确实存在争论。因为,如果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引发民事纠纷,施救人是否应该免责,决不是法律位阶低的《条例》说了算,而是以法院依法裁判为准。《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24条则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从法理上来看,因为紧急救护涉及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即便没有过错也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法院裁判这类纠纷肯定会依据法律,而不是适用位阶低的《条例》。

  善意无偿的紧急救助是否需要担责,肯定不是地方性的法规所能决定,该不该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是由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判。《条例》中的“免责”在法理上存在的争论,依靠地方性的法制部门是无法破解的,必须由国家立法机构来进行修改补充。如果不迈过法律这道坎,“善意无偿急救免责”的规定恐怕很难照进现实,紧急救护的后顾之忧也难以根本化解。

  “敢救”还要“会救”

  可以说,解决了“敢救”还不够,还得解决“会救”。上前施救既需要胆量,也需要自信,两者缺一不可。“敢救”只解决胆量不足的问题,但市民若不自信,也会犹豫不前。

  当然,“会救”并非要求市民象医护人员一样熟练,或者要求他们不出错。但以普遍的心理来看,至少要确保不帮倒忙,不产生严重的“二次伤害”甚至致死。这就要求当事人具备最基本的急救知识。

  由此反观深圳市的这一条例,在“敢救”方面的举措可谓得力,但在“会救”方面的做法,就显得相对不足。譬如,规定单位员工少于150人的,取得救护员证书的员工不得少于1名等,这些保底做法看似对提升急救能力有帮助,但仍远不能满足需要,也会产生“急救是救护员的责任”等负面作用。

  “敢救”是前提,但“会救”是基础,“敢救”通过立法就可完成,但“会救”必须立足长远并经过持续努力。可以说,马路急救需全民参与,而要想让更多人“会救”,没有弯路可走,必须下大力气提升全民急救素养,在学校、工厂、社区等区域,广泛开展与急救知识相关的宣传和培训。

  (据西安晚报、燕赵晚报、重庆日报、红网等)

关键词:深圳,紧急救护,免责

责任编辑:芦静
版权所有  长城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70001号  冀ICP备100013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