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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场主福音:6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贷款

来源:长城网 作者:陈美冉 2016-01-14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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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服务“三农”发展的重要力量。近日,包括我省玉田县、邱县、张北县、平乡县、威县、饶阳县在内的全国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列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将着力解决农业生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资料图。

  6县列入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近日,包括我省玉田县、邱县、张北县、平乡县、威县、饶阳县在内的全国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列入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随着传统的分散经营逐步转变为集约规模化生产,许多农场主面临扩大生产的现实问题,迫切需要大量资金。然而,农业生产“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将着力解决这一问题。

  试点地区将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流转土地经营权需经承包农户同意,确保农民成为知情者、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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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主体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主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农户,另一类是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前者的土地经营权属于自有,可以用承包期内剩余期限的经营权进行抵押。后者土地经营权是流转而来的,只有在新型经营主体支付流转费以后,经营权才真正实现让渡。其抵押贷款期限应为1年,且要经过转出农户同意,额度也只能以1年的经营权来计算。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在第二年归还贷款和支付流转费后再次申请贷款。

  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配套制度

  完善土地资产评估机制。开展土地资产评估,是农地经营权抵押的重要前提条件。可以依托地方建立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构建土地经营权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也可以依托专业评估公司开展抵押土地资产评估工作。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包括土地流转价格、种植品种、设施投入、地理条件等指标的科学评估办法。

  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抵押资产能否有效处置,是关系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地方政府应切实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重点完善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体系,确保待处置的农地经营权能够被及时纳入土地流转体系再次流转。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应推动地方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在试点初期,可以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但政府承担的比例不宜过高,否则可能出现金融机构放松前置审查,甚至信贷双方合谋骗贷等道德风险。

  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各地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各类主体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支撑。

  各地探索防火墙规避风险

  正是因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简称“两权”)抵押涉及农民生存底线,决策层对其实施要求严格。“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经营主体自愿申请,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户同意,对农民住房财产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各地在试点过程中也在探索设置各种防火墙。比如山东省枣庄市明确土地使用权只能入股土地合作社,合作社基本成员中农民不低于80%,农民表决权不低于80%,避免农民失地风险。

  截至今年10月,枣庄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累计向65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7.9亿元,单笔贷款最大金额达1000万元。

  农民将土地放入合作社,再由合作社拿出部分土地用于抵押,可以保证还贷真的出现问题时,农民还可以保留部分土地。

  比如枣庄市就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抵押的土地最多不超过入社土地的1/3,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评估价值的30%至50%,最高不超过抵押经营权价值的60%。

  而一些地方也规定,用于抵押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在进行处置时,只能出让给本村人。还有地方规定,农民在抵押住房前,要保证有其他住房,或保证集体能够给他安排住房。

(据河北日报、人民网、21世纪经济报道综合)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责任编辑:陈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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