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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轿车无证也能开?商家请勿忽悠人

来源:长城网 作者:郭晶璇 2016-03-11 10: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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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3月11日讯(记者 郭晶璇)电动轿车作为新型环保交通工具,备受消费者喜爱。但是,电动轿车也属于机动车辆,必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可开车上路。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无证驾驶电动轿车引起的交通事故案。

  误认电动轿车无证也能开上路致市民受伤

  市民陈先生看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出售电动轿车广告,宣称其公司出售的电动轿车无需驾驶人取得驾驶资格执照,只需掌握该车辆的使用方法就可以上路行驶。随后,陈先生打算购入一辆某品牌电动轿车。11月6日,陈先生在该公司员工刘某的陪同下练习驾驶该电动轿车,当行至市内某路段交叉口调头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女士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先生、刘某分别为张女士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张女士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双侧鼻骨骨折,上牙槽骨折,左侧第3、4肋骨,右侧第2、3、4、5、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胫骨骨折。张女士遂要求陈先生及刘某赔偿自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2.3万余元。因协商无果,张女士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机动车方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桥西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刘某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被告刘某的陪驾行为,系受某汽车销售公司指派,故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陈先生,作为成年人,应该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对于驾驶电动汽车无需驾驶执照的商业宣传,应当进一步进行核实,其盲目相信商业宣传无证驾驶造成本次事故发生,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桥西法院依法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由被告陈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2万余元,由第三人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5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该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消费者在选购电动汽车的时候,不要盲目的相信商家宣传,一旦在驾驶过程中出现交通意外造成损害,不仅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关键词:电动轿车,无证驾驶,交通事故

责任编辑:郭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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