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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男子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逃逸后被“判三缓五”

来源:长城网 作者:李忠勇 王云花 刘俐验 2016-03-24 19: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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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3月24日讯(李忠勇 王云花 记者 刘俐验)记者于24日从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对被告人马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法官介绍,2015年8月6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马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歧银线由东向西行至井陉北横口村路段时,将同方向驾驶电动车的刘某碾轧,造成电动车损坏、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逃逸。经井陉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在此事故中,被告人马某未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驾车逃逸,负全部责任。

  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马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刘某家属经济损失1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并同意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马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提醒: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因此,法官忠告大家,交通肇事后应保护现场,立即报案,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协助交警处理事故,赔偿受害人损失,切不可逃逸,以免造成严重法律后果。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刘俐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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