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资金”不是借口,强扣绿化费有违植树初衷
导语:甘肃临洮是国家级贫困县,这里的机关干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并不算高。但据反映,每年春季有一个月发的工资都会比其他月份少几百元。这种情况已连续两三年。记者调查发现,每年四五月,县里所有拿财政工资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会以绿化费或树苗费的名义,被扣掉一个月工资的10%,平均人均400元左右,由县财政局直接扣除。 强扣绿化费,初衷再好也别违法 有侵犯公民财产权之嫌 强扣公职人员的绿化费或树苗费涉嫌违法。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即使以植树造林的名义克扣职工工资,仍有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与“不得克扣”的相关规定,其涉嫌违法的性质,不能因愿望美好而有任何改变。植树造林的愿望再美好,强行扣除公职人员部分工资,也有侵犯公民财产权之嫌。 从绿化费角度看待此事,也与国家政策相违背。绿化费全称为“义务植树绿化费”,出自1982年出台的《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按照该办法规定,应该且有能力履行植树义务的人不履行植树义务,需要缴纳绿化费。然而到了2013年8月,由于植树劳动量难以量化、不具操作性,相关部门便在全国统一取消了绿化费项目。自此之后,一些地方显然不能以“美化家园”为由,再变相收取这一笔费用。 是权力任性的表现 在绿化费被国家取消后,不少地方出台了地方版的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需要缴纳绿化费”之类的字眼,改成了倡导所有在职财政供养人员捐助苗木费等说法,临洮县就是如此操作的,这本身并无不妥。但问题的关键是,既然只是倡导捐助或捐款,就应该出于每个人的自觉自愿,而非动用公权力强捐强扣,强捐强扣是权力任性的表现,是对公职人员权利的侵犯,会拉远行政管理者与普通公职人员的距离。 有违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初衷 越是生态环境脆弱的地方,就越该鼓励全民参与义务植树,共同努力改变生存环境。若允许收取绿化费或树苗费代替义务植树,那么原本应尽植树义务的个人与单位就变成了花钱买义务,也就失去义务植树本来的意义。植树造林公司跟地方相关部门之间也容易将植树造林做成一本万利的生意,绿化费与树苗费倒是收了不少,最终结果可能是“年年种树不见树”。 “缺乏资金”不是收取“绿化费”的借口 早在2013年,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就发出通知,决定自当年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绿化费是其中之一。两年多前就被取消的绿化费为什么还在收?是当地政府部门不知情,还是故意为之?要说当地政府不知情,想必不会让人相信。在国家已经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民和县和平川区仍要求缴纳“绿化费”,无疑十分荒谬,是一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 行政收费乱象广受诟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笔巨大的非税收入。本来,行政收费是政府在税收之外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保证政府充分行使职能的重要财源,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形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已成为乱收费的载体。一定程度上,行政管理就是“收费”,政府服务就是“收费”,老百姓办事也成了“花钱买服务”,甚至有时还是“花冤枉钱来买服务”。这样一来,拥有“收费权”的职能部门更多时候是收费“水涨”,却未见服务“船高”。 不知还有多少如“绿化费”等的收费项目废而不止,希望有关部门能切实贯彻有关决定,自觉认识到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还利于民”之举,让政府及行政事业性单位为民提供更多的“无偿服务”,从而真正实现政府的“权力自缚”,真正体现“还利于民、让利于民、藏富于民”的执政理念,实现简政放权的改革目标。 该给“绿化费”一个法律名份了 一项法律设定了义务,却未能对如何履行义务作出规定,更没有相应的罚则,显示出立法技术的落后。这样的法律常常被称作“软法”,因为如果较起真来,将会有绝大多数的公民陷于违法的境地。法律规定公民每年每人要植树3-5棵,如果没有植且也没有免责的事由,就是违法无疑。看看周围该有多少人违法了,且违法也就违了,不会被追究责任。这样的法律肯定是无法真正实行的,也是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的。 事实上,围绕绿化费的争论由来已久,遗憾的是几十年过去了,一直未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这也客观上导致了各地政府各自为政,甚至出台一些经不起法律考量的“蠢举”。在接受央视采访时,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人士再次表示,今后要完善全民义务植树的实现形式及长效机制,这样的表态公众并不陌生,我们只是希望将表态转入实施层面,尽快给“绿化费”一个法律名份。 (据人民网、法制日报、长沙晚报、红网等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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