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怒动手打伤人 赔了巨款又领刑
长城网石家庄4月11日讯(李忠勇 王云花 记者 韩晓寒)4月11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苏某在行车途中与他车司机发生争执,怒打他人并将人打伤,既赔偿了5万元巨款,又以故意伤害被判处刑罚。 据法官介绍,2013年12月29日23时许,苏某、苏某某驾驶冀AK牌照汽车与侯某、侯某某驾驶的晋A牌照汽车同往山西方向行驶时发生争执,在井陉西收费站附近,苏某某驾驶的车辆将侯某驾驶的车辆逼停。苏某某、侯某某两人下车后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扯。苏某和侯某随后下车,苏某将侯某抱倒在地并摁住其额头往公路上碰,还用牙咬其左耳,并随手拾起附近一块反光板在侯某腿部拍打;后又用反光板立面在侯某某的左肩部敲了一下,侯某某倒地后,苏某又用脚踢侯某某的身体、胳膊、腿上。侯某、侯某均受伤住院治疗,侯某某左肩峰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苏某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侯某、侯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建议对苏某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该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在开车出行中,有些驾驶员在路上因为一句话、一件小事,突发冲动愤怒,出言不逊,互不相让,甚至伴随攻击性驾驶行为和暴力行为,这种现象被称为“路怒症”。“路怒症”危害交通安全,影响身心健康,极端时甚至会危害公共安全。此案中,苏某路怒动手打伤他人,赔钱又获刑,就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广大驾驶员一定要引以为戒,在开车时要文明礼让,互相体谅,不开“霸王车”、特权车和斗气车,遇事保持冷静,注意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切莫犯“路怒症”,谨防发生交通事故或给他人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
关键词:故意伤害,交通,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