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仅靠“人脸识别”系统还不够
导语: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是城市交通的一大顽疾,易加剧拥堵、引发交通事故。为遏制这一乱象,福州交警日前启用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记录系统。该系统不仅可以实时抓拍闯红灯的行人、非机动车,还具有“人脸识别”功能,自动识别违法人的身份等基本信息。19日,杨桥路达明路口,三人闯红灯被抓拍,均已接受处罚。 “人脸识别”闯红灯别闯了执法“红灯” 缺乏法律授权 交警部门有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权,但这不意味着,就可以肆意地对违章者采取措施,例如将违法者“大头照”挂到网上,或将违法信息告知所在单位,因缺乏法律授权,这样做是违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处罚方式只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拘留(第88条);对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包括闯红灯),该法只规定了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89条)。除此之外的任何措施,由于没有执法依据,本质上都是滥用职权。 可能有人说,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即使被拍到,也只能罚款5-50元,没什么威慑力。但现代政府是“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只能按照人民通过代议机关制定法律授予的权力行事,否则即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即使拍到三次以上闯红灯者,有必要“曝光”或“告知”单位,也得通过立法或有权解释对执法进行授权后才能行使,而不是执法单位想怎么来就怎么来。 不能逾越法律边界 客观地讲,对行人闯红灯,公开曝光其违法行为和正面大头像,这样的重典整治,对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会有一定的遏制效果。但是,不管怎样的重典整治,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能逾越法律边界。治理行人闯红灯,不能闯法律的“红灯”。 从法律层面看,对公民的一般违法行为在经济处罚以后,又在媒体曝光其清晰照片,违背了法律处罚“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属于重复处罚,颇有处罚扩大化之嫌。何况,闯红灯是一般违法行为,又怎能闹得满城风雨?通过曝光闯红灯者的交通违法行为图像,固然具有威慑效果,但是也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与人格尊严。 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不能仅靠“人脸识别”系统 要人性管理开绿灯 必须承认,启用“人脸识别”系统,抓拍行人交通违规,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但整治中国式过马路,毕竟杂糅道路规划、行人素质、路权的分配等多方面问题,并不能简单的向行人乱打板子。因此,相关部门下重手的同时,也需反思自己的管理问题。比如,红灯的设置时间是否合理,是否不利于路人通行?再比如,在一些车流人流的密集区,是否该设置过街天桥?只有,多些这样的自省,才能集聚共识,形成人性化管理,进而破解中国式过马路这个结症。 一句话,整治中国式过马路,既要“人脸识别”拍红灯更要人性管理开绿灯。只有管理真正照顾到每个人的需求,中国式过马路自然就会绝迹! 重在诚信为本 借助于“人脸识别”的速拍速查,要么可以马上让闯红灯者在街头信息大屏上曝光,要么还能将之通报其工作单位,这就形成了经济处罚与“诚信丢分”的双管齐下,一些人自然也会吃堑长智,日后不敢随意造次了。 “人脸识别”是基础,“诚信扫描”是重点。时下,交通管理为治闯红灯而引入“人脸识别”系统,把“识脸”与“树信”牢牢结合起来,就是让乱闯红灯者真切感受到失信的成本与代价。 惩罚闯红灯关键在执行制度 近年来,我们偶尔会看到一些地方出台新规,去整治“中国式过马路”,但这个老大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治。主要原因是,治理乱闯红灯时常是一阵风,运动式整治过后,执法疲软,乱象依旧。其实,制度的执行过程,甚至比制度本身更有价值,因为制定制度不难,难在执行力不足。 就此而言,也不必要对违规闯红灯行为进行曝光一棒子打死。制度本身固然有点瑕疵,但可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从这一规定中提取有价值的部分,创新出既合情合理合法,又能打击到违规行为的治理“中国式过马路”新招。电子眼通过实时抓拍,能够掌握到违规者信息,公开曝光涉嫌侵犯隐私,但在不公开的前提下,照样可以依法处罚,比如罚款,纳入诚信记录,都会起到惩戒作用。 归根结底,在规定符合法规的情况下,只有不折不扣地执行,规定才有生命力。换言之,依据现有的法规,坚持不懈地去推进,即使没有创新,照样能治理好“中国式过马路”。 (据新京报、新华日报、广州日报、中国江西网等综合) |
关键词:人脸识别,闯红灯,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