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北省旅游条例》通过审议 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订 使河北旅游定位更清晰、管理更科学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旅游”的内涵有了极大的扩展和延伸。在关注旅游业经济效益的同时,旅游的社会、生态价值,以及对地方形象的塑造,日渐引起人们的重视。丰富旅游的内涵,对于做大做强旅游产业,促进新业态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修订后的《条例》对发展旅游业的指导思想作了重要革新。第三条规定:发展旅游业应当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坚持与历史文化传承、脱贫致富、美丽乡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现代农业发展和山区综合开发相结合,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支柱产业。省、设区的市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公共服务、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旅游形象推广进行统筹协调。 这些规定的出台,使旅游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更加清晰丰富,更加注重发挥旅游业综合效益,有助于社会各界,特别是地方政府正确认识旅游业的地位与作用,集中力量把旅游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条例》修订 助推京津冀旅游业融合发展 建设国际旅游休闲目的地 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旅游业作为“开放先锋”,是促进三地交通、产业、生态等重点领域协同的重要产业。新出台的《条例》对此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天津旅游的协同发展,建立健全与相邻省份区域旅游合作机制,统筹跨区域以及区域间相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协调机制、规划布局、市场营销和管理服务一体化。这些规定,为三地旅游协同发展的前景勾勒出了清晰蓝图,对于构建京津冀地区旅游发展一体化格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条例》修订 构建“快旅慢游”服务体系 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快车道 近年来,随着大众旅游的发展,高速增长的旅游需求对于旅游交通、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旅游交通建设滞后,景区服务设施缺失、陈旧、破败,成为影响游客旅游体验,制约我省旅游发展的重要因素。 修订后的《条例》,有多个条目对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详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旅游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交通线路、公共交通服务设施,把重点旅游景区线路纳入公共交通系统。通往AAAA级以上景区的公路应当逐步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完善道路标识系统,将通往旅游景区的标志纳入道路交通标志范围,统一规范设置。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乡村旅游点、旅游集散地、休闲步行街区等区域的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完善老年旅游服务设施,逐步实现老年人、残疾人旅游无障碍。鼓励旅游集散地、景区提供免费无线局域网接入服务,推动智能导游、电子讲解、在线预订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 《条例》修订 规范旅游经营行为 保护游客合法权益 近年来,导游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经营不规范,强迫购物、欺客、宰客行为时有发生,“天价虾”、“天价鱼”事件惊爆社会眼球。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当地旅游发展,更抹黑了地方形象。对此,整顿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游客合法权益,是《条例》修订的重头戏。 《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旅游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由于其他旅游经营者原因致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当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有关情形,作了具体规定。针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旅游新业态,《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网络旅游经营者的具体经营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针对旅游经营不规范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消费价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欺客、宰客,并对诱导、欺骗、纠缠、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款。为保证旅游过程中游客人身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对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条款。针对景区门票价格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条例》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景区门票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条款。 《条例》修订 明确执法责任 游客合法权益有了“贴身保镖” 良好的旅游市场环境在于严格治理。修订后的《条例》特别关注了执法者的行为和责任,明确综合执法成为旅游执法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相关旅游执法部门不仅是游客合法权益受侵害时的“挡箭牌”,更是应当是主动出击的“保护神”和“贴身保镖”。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督管理机制,统筹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第四十四条,对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相关投诉处理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旅游安全问题,《条例》对景区及旅游经营者在保障旅游安全、应对突发事件应承担的责任做了规定,规定有条件的景区应当配备专门的医疗和救援人员;景区建立安全预警、应急通信系统,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自身应急反应能力。 附:新修订的《河北省旅游条例》(全文) |
关键词:河北省旅游条例,修订,旅游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