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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一商贩违法经营被查耍花样 新规不循扰执法

来源:长城网 作者:贺宏伟 2016-05-17 15: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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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凌晨在猪肉市场进行抽检。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供图

  长城网唐山5月17日讯(记者 贺宏伟)日前,长城网以《不管你是谁 迁安一把尺子量到底 管“猪粮”安天下》为题,报道了河北迁安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厉整治猪肉市场的具体举措。那么,在工作推进过程中,是否顺利呢?5月16日,记者回访时,就获悉了一件扰乱正常执法秩序案例。

  怎么回事呢?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该市有一家食用农产品经销处,在代理某大品牌猪肉同时还销售其他供货商提供的猪肉。该经销处于2016年4月19日,以王某(甲)妻子马某某名义设立,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经营。经营地址为平青大线东侧迁徐公路北侧,万嘉商贸物流园果蔬粮油市场某区某号。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没什么问题。而执法人员却发现了其中的蹊跷。原来,这家食用农产品经销处实际经营者为王某(甲),租用的商铺除上述登记的一间外还包括与其相邻的一间。与此同时,该经营场所还登记有另外3个市场主体,且在同一市场内还登记有第5个市场主体。

  2014年3月11日,王某(甲)开办了一家销售食用农产品(生肉)的商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迁徐公路北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2014年11月3日,王某(甲)因销售水分超标猪肉,受到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1月19日,王某(甲)又设立了迁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经营。经营地址仍然为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迁徐路北侧(万嘉商贸园果蔬粮油市场某号商铺),2016年4月19日登记地址与其表述一致。在2015年8月12日执法部门开展的监督抽检中,该公司销售的猪肉水分超标,受到3955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1月17日,王某(甲)将该公司注销。

  2015年8月13日,王某(甲)弟弟王某(乙)设立了迁安市迁安镇某食品店,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经营。经营地址为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某号,为王某(甲)所租两间商铺中的一间,目前王某(乙)因涉嫌销售“僵尸肉”正在被相关部门调查。

  2015年11月10日,王某(甲)设立了迁安市迁安镇某猪肉店,从事食用农产品(生肉)零售,经营地址为迁安市平青大线东侧万嘉商贸园某号。

  执法人员表示,经档案查询,这五个市场主体虽然有所不同,但经营地址却指向一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同一种经营项目在同一经营地址、同一市场,有着密切亲缘关系的三个自然人登记多个市场主体,其目的不言自明。”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范耀华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的严重性。他指出,代理商的经营资格依法依规取得,其经营行为也应该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食品代理商更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责任。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销售。

  可是,据食品生产流通管理科科长杨跃星介绍,新规定出台后,这家食用农产品经销处非但没有从自身找原因,还坚称这一协议规定不合理。同时,作为某大品牌在迁安的经销商,也坚持认为这种监管行为造成该品牌生鲜肉不能进入当地农贸市场销售,是“保护当地屠宰厂的垄断利益”。并发布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言论,诋毁监管部门形象,扰乱正常执法秩序。

  针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杨跃星再次声明,从事食品市场监管,执法者应履职尽责,因为这是守护安全、也更是守护良心的职业。法律法规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都应签订协议,这是各自履行法定义务。这次执法活动监督的是市场主体履行义务情况,而非限制任何品牌的产品进入迁安,只要产品合格都受保护。

  杨跃星还表示,依法治国已成为时代强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制社会的要求。“我们将排除一切干扰,在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群众的支持下,继续加强监管,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关键词:迁安,僵尸肉,注水肉,猪肉

责任编辑:贺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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