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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上下一番功夫,让高温津贴不再落实难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5-31 18: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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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6月将至,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许多地方将于该月开始发放高温津贴。北京市人社部门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高温津贴遭遇落实难不容小觑

  高温津贴为何遭遇落实难?恐怕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在传统观念里,凡是“津贴”都属于单位福利,而福利好坏由单位的性质和经营情况决定,发与不发全凭单位自己说了算,不具强制性。所以,很多劳动者自己都搞不清楚高温津贴的标准,甚至不知道有高温津贴这回事。

  第二,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毕竟是弱势群体。很少有人有勇气为了一点津贴去跟单位撕破脸、对簿公堂。

  第三,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也就是说,在制度层面,能不能拿到高温津贴,要以环境温度为标准。室外倒还好说,毕竟有中国气象局公布的权威数据作参考。可室内的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如果劳动者没有获得合法的高温津贴,就要举证当时的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那么,温度测量该由谁来做?怎么做?

  饮料和绿豆汤不能代替高温津贴

  毋庸讳言,近年来,劳动者的高温津贴执行情况并不怎么理想。有调查显示,多数机关与大型企事业单位为员工发放了高温津贴,但一些中小型私企没有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差距很大,每月从80元到上千元不等。在空调房办公的机关人员与白领阶层等受高温伤害较少的群体,可享受优厚高温补贴;而受高温伤害较大的劳动群体,获得的补贴反而很少或根本没有,有的只是单位偶尔熬一点绿豆汤,发几块西瓜。

  在传统观念里,高温津贴只是一种单位福利,而福利的好坏由单位性质、经济效益、领导价值取向等因素决定。再加上单位与职工之间地位不对称,除非单位主动发放,职工一般不敢找单位要高温津贴,或者对高温津贴标准提出异议。正由于以福利形式来体现,高温补贴没有成为员工的权利,也没有引起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

  早在2007年7月,当时的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就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通知精神并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以绿豆汤、防暑降温药物代替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

  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不能沦为一句空话

  要让高温津贴制度从纸面落实到行动上

  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而言,要加大检查力度,对哪些企业的劳动者通常从事高温作业要做到心里有数,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有关部门还要积极通过媒体等渠道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让更多的劳动者知晓高温津贴是一项法定福利和其发放标准,鼓励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形成企业内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机制。

  炎炎夏日,每月一两百元的高温津贴,数额虽少,却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体恤,体现了政策人文关怀的暖意。这份情意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要让劳动者真真切切地感怀于心。“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政策要想真正造福于民,还得在执行上下一番功夫。

  当引起政府部门足够的重视

  到底该如何帮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高温津贴呢?我认为,这不能寄希望于用人单位的道德自觉。几个部门高温时节发一个通知,弄一个规定,也未必就能帮助劳动者兑现高温津贴权利。落实高温权利。“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高温保护要立法立规更要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早已生效,高温津贴已经被要求纳入工资总额,相关部门就要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如果有单位克扣高温津贴,当以拖欠工资论处。该处罚的处罚,该法办的法办,决不可含糊。

  相关部门一方面要主动到一线了解、查处违反高温劳动保护的用人单位,督促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停工;另一方面要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做到件件有回音,严格依法依规处罚违规单位,对于侵犯劳动者高温权利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提请媒体曝光,增加其违规成本,促使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高温权利。把高温法规制度打造成一把利剑。如果有关部门执法缺乏刚性,对违规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威慑力,对高温津贴的重视只剩下“以通知落实通知,以文件落实文件”,保护劳动者的高温权利或许会成为一句空话。

  (据新华网、光明网、工人日报等综合)

关键词:高温津贴,劳动,处罚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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