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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交通违法行为 “失信禁上高速”彰显生命至上

来源:长城网 作者:芦静 2016-06-15 22:2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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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西安交警继今年分别两次、共计对15名因为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人员,列入“终身禁驾”名单之后,再出狠招,决定从7月1日起,对严重影响高速公路行车秩序及存在事故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失信“黑名单”,会同交通部门积极合作,对严重交通失信驾驶人或者机动车,给予“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惩罚。

  “交通失信禁上高速”有利于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是失信“黑名单”制度的进一步细化

  应该说,西安规定“严重交通失信禁止上高速”,是对陕西严重交通失信“黑名单”制度的进一步细化和延伸。特别是,占用应急车道、超速等属于一般失信,一个记分周期3次一般失信和醉驾等将构成严重失信,惩戒范围更广,力度更大。可以预料,一旦此规定得以实施,将对机动车驾驶员起到较大的震慑作用,高速上的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将会得到明显遏制。

  不可否认,在高速上发生严重交通失信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造成连环事故和次生伤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可见,相比普通公路,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更加严格。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对严重交通失信者禁止上高速,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遏制高速上的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其可行性不容置疑。

  彰显生命至上

  建立交通失信“黑名单”,交通失信禁上高速,并非是提倡法律责众,多处罚一些人,剥夺一些人使用高速的权利;其根本目的在于规范司机的驾车行为,警戒大家要依法行车,也是在用一种严厉的方式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自觉规避交通失信行为,是对高速交通安全的敬畏,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生命的珍视。当然,处罚仅是一种手段,交警部门应尽量做到规范化、人性化。特别是,应通过各种渠道与公众进行深入沟通,阐明利弊,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政府的公共政策。

  “失信禁上高速公路”须恪守法律界限

  据介绍,所谓的“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交通肇事逃逸,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车牌、行驶证等,无照驾驶、醉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3次一般交通失信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上述这些“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中的不少情形,都可能被“禁止上高速”。如“交通肇事逃逸、醉驾”,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会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被禁止进入高速。但是,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出现3次一般交通失信行为”,如果相关驾驶人的记分未被扣满12分,驾驶证依然合法有效,按照现行交通法规和“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交警部门就没有要求其“禁上高速”的合法依据,也无权作出这样的处罚。

  此外,如果相关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失信”,不足以在此前的行政处罚中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仅仅因为“黑名单”,交警部门便要进一步追加“禁上高速”的行政处罚,也明显有违“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原则。

  “守信”必须首先“守法”。在“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语境下,法律不仅仅约束普通公民,同样也约束行政执法部门。如此,才能充分促进公民通过守法来守信,确保行政执法公信力。

  高速公路“拉黑”失信者,值得一试

  加大对于交通违法的处理,不论从生命至上的角度,还是从民意的角度,都是整个社会的迫切期待。西安交警的新规如果与法律文本有交集,恰恰只能说明,现有的法律设计,已经远远跟不上解决“日益增长的车辆保有量与落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这对特殊矛盾的需要。

  高速公路要么不出事故,出了就是大事故。所以,西安交警将高速公路作为遏制事故及伤亡的重中之重,表面上看是剥夺了一部分违法人员的驾驶权利,实际上是优先保障了包括违法人员在内的、所有将生命安全交付于高速公路法治秩序的广大群体的生命。这是西安交警部门首先一个站得住的法律依据。第二就是,它是将法规明确的“严重交通失信”行为,与社会征信系统挂钩、与交通部门合作的方式,从而达到禁止严重交通失信“黑名单”上的驾驶人员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处罚目的,这就是类似于“老赖”可以被限制高消费、可以被限制出境等处罚一样,让法律得到了有效延伸。

  全国每年以10万以上数计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稳居“世界第一”的位置。这个世界第一,是耻辱,是整个交通法治意识严重麻木的人祸。如果对这些车祸所造成的“人的生命”的第一大祸,我们还能继续麻木,还在翻着法律的刻板条文在认死理,那么,这种僵持的反对态度,实际上是在人为地制造僵局,这客观导致的是跟车轮底下的生命过不去。

  (据济南日报、钱江晚报、东方网等综合)

关键词:高速公路,黑名单,失信者

责任编辑: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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