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印发通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河北省印发通知要求 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资料图。
长城网8月16日讯(记者 赵晓慧 通讯员 许哲 马云飞)记者8月16日从河北省财政厅获悉,日前,该厅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关于落实好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财税部门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通知汇总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支持政策,主要有: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资源税方面,《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向省级税务部门申请,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通知还列举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进出口环节税中有关适用灾后重建的条款政策。 通知明确,各地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密切跟踪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的评价反馈机制,对因各种原因未享受优惠政策的,及时予以纠正。把落实灾后重建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列入各单位工作目标,严格实行绩效考评。 |
关键词:税收优惠,灾后重建,所得税,资源税 |
责任编辑:赵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