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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鹿县试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制度

来源:长城网 作者:张晓雷 郅凤霞 潘军峰 2016-08-30 10: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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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邢台8月30日讯(记者 张晓雷 通讯员 郅凤霞 潘军峰)日前,巨鹿县县委组织部、县教文广新体局、县财政厅、县人社局、县编办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巨鹿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试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制度,旨在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图片来自网络。

  据悉,从今年秋季开学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将在巨鹿县育红、育英、育才、育蕾、曹辛庄明德小学、小吕寨小学、堤村中心小学、贾庄中心小学、闫疃校区、观寨校区等学校试行,力争2017年底前在县域内全面实施。

  《方案》要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要遵循推进均衡、科学有序、统筹兼顾、公开规范的工作原则,有序推进城乡、校际教师合理流动,保持教师队伍的动态平衡,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方案》规定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范围、方式。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参加交流。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和教师,其中校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教师任教一般最长不超过9年;对没有达到交流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申请要求交流的,经现学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纳入交流对象范围。交流方式主要是校级领导交流、校级领导挂职指导或学习提高、农村学校间、校区间教师交流、县城学校间交流、县城学校和农村学校间的教师交流、农村中小学教师到县城学校学习交流。

  《方案》明确,建立和完善教师交流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交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的教师,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从2017年起,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在任职、评选特级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以及骨干教师时,必须具有异校交流的工作经历。县城学校优秀教师愿意长期在农村学校工作且自愿将人事、工资关系转到农村学校的,同等条件下,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优先。县城学校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经历,其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关键词: 巨鹿县,义务教育,教师

责任编辑:张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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