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老假”开启新风尚 “提倡”到“福祉”任重道远
导语:近日,从北京市民政局获悉,北京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这也是北京市首次将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上升为重点专项规划。规划提出,北京将打造“老年友好型城市”,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员工“孝老假”,但对于“孝老假”怎么休、假期薪水如何计算等没有规定。 “孝老假”不能只是“看上去很美” 莫要成了不肖子孙的狂欢节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常回家看看”本来就是子女们应尽的义务。“常回家看看”入法,说明子女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问题相当严重。 老人能否颐养天年,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老人理应安度幸福晚年。尊老敬老固然需要法律制度兜底,但也必须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以法律维系的亲情也是非常脆弱、无法持久的。 子女不回家,固然有各种原因。比如,工作太忙,生活压力大,这些显然都不是不回家的借口。乌鸦还知道反哺,羊羔尚知道跪乳,为人子女,将来也要为人父母,如果不想到尽孝,岂不是连动物都不如? 现代交通和通讯都高度发达,做子女的心中如果装着自己的父母,即便有千难万难,也无法阻碍回家的步伐。反之,即便是有了“孝老假”,子女也未必愿意回家看望父母,反而可能让“孝老假”成为不肖子孙的狂欢节。 谨防沦为“空壳假” 孝老假类似于过去的探亲假。对于与父母分居两地的已婚职工,每4年可以享受一次20天探亲假。但这个假设设置了一个前提条件,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才可享受。须知,这个条例出台于上世纪80年代,设置与父母相聚的时间,与当时的交通状况有关。如今一日千里,北京到上海都可以朝出夕返,再以那样的条件要求,符合探亲假的就少之又少了。而且,规定只限于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可以享受,其他用人单位只是参照。试想,有很多连正常假都休不了的企业,又有谁会给员工休孝老假?再说,让农民工千里迢迢休孝老假又是否现实?所以,孝老假如果规定得不细,执行得不好,很可能沦为中看不中用的“空壳假”。 “孝老假”探索,关键在“识水性” 北京首提“孝老假”就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探亲如果是“探老”,此类假期有必要、有理由存在下去。而“孝老假”却是在探亲假改革基础上“做加法”,其效果还有待检验。 劳动者的休假权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题中之义。不管是主张废除探亲假的“改革减法”,还是提倡“带薪休假”和“孝老假”的“改革加法”,归根结底都是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进而创造探视并赡养老人的好条件、好环境。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假期改革的“加减法”,不应该只是简单地“立改废”,而应该更多地立足于现实条件的变化、立足于实际需求的变化、立足于改革环境的变化。否则,再多的假期、再好的假日,如果不能在制度设计层面兼顾落地实施,如果只是单纯地做增量,只会产生“福利冗余”的虚幻,而不能让大多数上班族有获得感。 “会游泳不识水性,在水里头也未必能够游得好,甚至出事。”推进改革同样要识得水性,大到经济体制、司法体制等宏观层面,小到休假探亲、孝老敬老等微观问题,都离不开“改革识水性”。北京首提“孝老假”开启了新风尚,也提出了休假改革的新课题,如何从“提倡”变成“福祉”,如何真正在法律和实践上“双落地”,道阻且长、任重道远。 落实“孝老假”需过三道坎 要想落实孝老假,就要迈过带薪休假、法律强制性、用人单位负担合理化三道坎。 由于探亲假是1981年出台的规定,休假模式和经济补偿已滞后于时代发展,用人单位负担较重,缺乏实施的动力,已经是名存实亡了。而现在我国正在全力推进带薪休假制度,以逐步取代探亲假。目前带薪休假落实率约为50%,还有一半左右的单位没有落实政策,导致很多劳动者望洋兴叹,知道带薪休假制度的好处,却享受不到这项福利。至于孝老假实际上与带薪休假重叠,只是目的性更强,不妨将其纳入带薪休假范畴,给予员工根据个人实际需求,灵活使用带薪休假的权利。 休假本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依法执行带薪休假制度,表面上看会增加用人成本,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然而,带薪休假是全国统一的制度,如果所有用人单位都依法执行,那么大家的经济成本也就一样了。落实带薪休假,一方面可以放松职工心情和身体,调节个人情绪,释放工作压力,实现积极休息;另一方面,休假时收入并未减少,也是一种变相的薪资福利。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对休息权愈发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多休假。 因此,在落实孝老假等带薪休假时,不能采取所谓的鼓励态度,应明确强制性原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对违法者予以重罚。同时,要看到带薪休假会给用人单位增加一定的人工成本,那么就要合理制定相关制度,将经济负担置于合理区间,避免负担过重影响到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 (据法制日报、京华时报、燕赵晚报、红网等综合) |
关键词:孝老假,改革,带薪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