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7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和〈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22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和《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协调,或者被上位法所涵盖的法规,予以废止:
(一)《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
1989年12月23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7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