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挥重拳 给“老赖”戴上“紧箍咒”
导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失信被执行人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准入资格限制、特殊市场交易限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出境限制、加大刑事惩戒力度等。 严肃失信惩戒机制,是当务之急 要跟上“老赖”的步伐 现代市场或法治的要义,就在于构建这样一种社会生态:诚信是诚信者的通行证,失信是失信者的墓志铭。反之,如果天经地义的事情,可以躲猫猫、可以耍赖皮,还各自活得很滋润,“老赖”就有了示范效应。最后劣币驱逐良币,诚信反倒曲高和寡、边际成本高不可攀了。 这些年,针对“老赖”的紧箍咒不少,但平心而论,念得地动山摇的并不多。早在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截至今年8月底,全国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列车155万余次;乘坐飞机470万余次;全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共计66954人次。 一方面,有了黑名单、有了惩戒令,不少被执行人慑于其威力而主动履行义务,大批案件得到执结,执行难有效缓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得到彰显。但另一方面,惩戒机制的系统性、协同性、规范性仍有提升空间,联合惩戒工作的常态化运行还在起步阶段。因此,“老赖”、乃至“资深老赖”仍不鲜见。正如最高法直言——全国法院执行案件逐年增多,2015年达到了460多万件,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其中有大量案件存在规避执行现象,且手段不断翻新,打击难度越来越大。可见,惩戒机制若不升级、制度手段若不到位,很可能跟不上“老赖”的步伐。 于此而言,在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严肃失信惩戒机制,早是当务之急。从这个意义上说,眼下的《意见》明确了11类惩戒措施、100余项惩戒手段,从政治待遇到社会荣誉、从市场限制到日常监督、从消费领域到刑事力度……架构起联合惩戒“老赖”的立体限控网。 需要强大的失信惩戒机制支撑 近年来,公众对“诚信滑坡”颇有怨言。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莫过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失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老赖”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资不抵债的表象;有的“老赖”通过假离婚、假合同转移财产,以各种方式干扰、阻碍执行。不久前发生在山东曹县的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就是“执行难”的一个缩影。 限制“老赖”入党、录用为公务员、担任国有企业高管,限制“老赖”坐飞机、坐高铁、领取政府补贴、从事食品药品行业,限制“老赖”子女上高收费学校……随着此次《意见》的出台,一张针对“老赖”的天罗地网正越织越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正在建立健全。违法背信行为不仅在当下受到制裁,更会在个人信用上留下难以去除的污点,对就业、升学、贷款等重要事项造成长远负面影响。 这也是世界各国诚信体系建设的必由之路。许多人感慨,在一些国家,开证明不用盖公章,签个名就行;下馆子不用开发票,有收据就行;买车票不用找黄牛,网络预约就行……事实上,这些国家普遍诚实守信的背后,都有着强大的失信惩戒机制。如果不对挑战社会底线的失信行为加以惩戒,损害的不仅是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司法公信和权威、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老赖”进行信用惩戒需要多方联动 对“老赖”进行信用惩戒,光靠法院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行动。此次出台的《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由中办国办印发,本身就表明了中央在顶层设计层面的重视。只有联合起来,补齐短板、形成合力,对“老赖”处处设限,真正戳到“老赖”的痛点,才能改变过去失信收益高于守信收益的不正常现象,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和“破窗效应”的出现。 需要提醒的是,随着失信惩戒机制的加快推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对个人和单位产生重要影响,越是这样,越需要法治保障,越需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的准确规范。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所谓“扬善必须抑恶”,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必能发挥牵引作用,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让“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浓郁起来,让人人守信成为闪亮的国家名片。 进一步推进我国诚信社会建设 要有良好的体制机制抓落实 把诚信建设落到实处,加大加重对失信者的惩戒,无疑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教材。有些人之所以屡屡失信,不以失信为耻反以失信为荣,就是因为他们失信的成本太低,有关方面对其打击力度还远远不够,让一些人尝到了失信的“甜头”。更为可怕的是,一些失信者长期逍遥法外,就会形成一种负能量,对社会起到反面示范作用。此次中办、国办印发的《意见》,不仅针对性强,可操作性也很强。《意见》体现出很强的公开性。比如强调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公开,是失信者的天敌。在信息时代,依法让失信者大白于天下,失信者就会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意见》体现出很强的严厉性。这种严厉性表现在,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而且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比如,对失信被执行个人而言,他除了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政府支持或补贴、任职资格、准入资格、荣誉或受信、特殊市场交易等方面要受到限制外,在乘坐火车、飞机、住宿宾馆、高消费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等方面也会受到明确的限制。同时,对所在单位、地区而言,还会影响到所在部门、单位的文明测评。诚信关系到你我他,每个人、每个单位和地区都应该像《意见》说的那样去做。 需要公权机关以身作则 除了切实奖励诚信和有效惩戒失信,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还需要公权机关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公权机关对社会信用建设的表率引领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其中,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情形,某些地方和政府部门决策随意、朝令夕改,承诺不兑现、政策不落实,或者拖欠工程款,甚至拒绝履行法律判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当前,亟需对政府失信行为也纳入信用记录,对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才能增强政府部门建设政务诚信的责任感和积极性,以政务诚信推动、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范司法行为 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发挥司法公信对社会信用建设的引领作用。应当承认,拒绝履行司法判决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中,不排除有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因此对法律文书不服气、不认同,由此产生了抵制判决、逃避义务的心理和行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这种态度当然是错误的,但少数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时工作不细致、程序不规范、实体不尽合理等,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 鉴于此,要大力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真正服气、真心认同,从而自觉履行司法判决确定的义务,最大限度减少失信行为。 (据人民日报、光明网、羊城晚报、湖北日报等综合) |
关键词:老赖,信用惩戒,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