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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安全生产举报专项”新闻发布会全程实录

来源:长城网 作者:张瑞雨 姚杰 张铮 刘飞 赵志铎 冯永超 2016-12-22 17:4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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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长城网 张铮 摄
发布会现场 与会媒体记者。长城网 张铮 摄

  长城网12月22日讯(记者 姚杰 张瑞雨 张铮 刘飞 赵志铎 冯永超)22日上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就安全生产举报专项工作内容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河北省安监局新闻发言人武志新出席并发布相关信息,全程实录如下。

  省安监局新闻发言人武志新: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大家上午好!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项内容。一是今年1-11月份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二是对河北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进行解读。

  首先向大家通报全省1-11月份安全生产总体形势。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1-11月份,全省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340起、死亡966人,同比分别减少115起、117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7.9%、10.8%;发生较大事故22起,同比持平;死亡86人,同比减少1人,下降1.1%。没有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工矿商贸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11起、死亡163人,同比减少9起、10人,下降7.5%、5.8%。从区域上看,唐山、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工矿商贸事故“双下降”。从行业领域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等高危行业事故大幅下降。工矿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部分地区事故“双上升”。工矿商贸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邯郸分别上升112.5%和160%,廊坊分别上升133.3%和133.3%,石家庄分别上升50%和111.1%,沧州分别上升22.2%和88.9%,衡水分别上升88.9%和83.3%。

  二是部分行业事故高发。化工行业发生9起事故、死亡26人,同比分别上升50%和188.9%;建筑领域发生27起事故、死亡45人,同比分别上升17.4%和40.6%。

  三是较大事故大幅上升。全省共发生工矿商贸较大事故15起、死亡58人。从行业看,化工行业较大事故5起、死亡21人,同比分别上升400%和600%;建筑领域较大事故6起、死亡22人,同比上升200%和175%。从区域看,沧州2起、邢台1起、张家口1起,这三个市去年同期未发生较大事故;邯郸较大事故3起,死亡11人,同比上升200%和266.7%,石家庄较大事故3起,死亡14人,同比上升200%和180%;承德较大事故2起,死亡8人,同比上升100%和166.7%,衡水较大事故2起,死亡6人,同比上升100%和100%。此外,唐山发生1起较大事故。

  四是非法生产事故突出。1-11月份,全省共发生非法生产事故7起,死亡17人;其中较大事故3起、死亡1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量的20%和22.4%。最为典型的是:4月1日,邯郸大名福泰药业有限公司非法生产杀扑磷导致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9月8日,石家庄晋州一非法窝点生产苦味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1月19日,衡水天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噻唑烷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

  通报完毕。

  下面,将《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向各位记者做一解读。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因非法生产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屡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仅今年的1-11月份全省就发生了7起,造成了17人死亡。在这里,我给各位记者举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一是,2015年7月12日,宁晋县一个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窝点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23人受伤;二是,2016年9月8日,晋州市一个非法生产苦味酸的窝点发生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打非治违工作,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多次强调,要建立健全打非的长效机制,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奖励标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非法生产具有隐蔽性强、流动性大、危害严重的特点,所以就应当发动“人民战争”:鼓励全社会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把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为此,我们借鉴其他省份和地区的经验做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规定,2016年12月2日,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印发各市。

  二、举报范围。即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执法主体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瞒报谎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非法行为、违法行为、重大隐患、谎报事故四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具体地来讲,有五种情况。一是无证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二是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是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四是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五是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为。

  具体地来讲,有四种情况。一是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二是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三是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以及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四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四)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三、举报渠道及受理程序。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受理程序:受理部门人员逐一记录举报内容,认真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并及时办理核查。受理人员认为举报内容不清、要素不完整的,可以向举报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然后安排有关部门及其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四、奖励标准。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瞒报事故,经核查属实,给予奖励:

  第一种情况是举报非法的。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窝点,非法生产、批发、销售烟花爆竹,非法开采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上述非法行为存在时间长、规模大、危害程度严重、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举报其它行业非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第二种情况是举报违法的。举报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上述违法行为存在时间长、危害程度严重、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举报其它行业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第三种情况是举报隐患的。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第四种情况是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5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00元的奖励。

  五、兑现办法及保密规定。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由举报人通过12350举报电话或其它方式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由安监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奖励。

  《通知》要求举报受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历来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希望大家能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发挥记者信息源广、信息量大、影响面宽这一职业优势,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入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队伍中来。

  谢谢大家!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4〕7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

  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执法主体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瞒报谎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无证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4.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5.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1.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3.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以及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除患。

  (四)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已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

  二、奖励标准

  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经核查属实,按照以下标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窝点,非法生产、批发、销售烟花爆竹,非法开采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上述非法行为存在时间长、规模大、危害程度严重、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举报其它行业非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二)举报液氨、液氯、硝基类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上述违法行为存在时间长、危害程度严重、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举报其它行业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三)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四)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等级,分别给予举报人5000元、20000元、50000元、100000元的奖励。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由举报人通过12350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或其它方式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核兑现举报奖励。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全,不符合财政审核程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兑现举报奖励。

  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举报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责任和义务人员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三、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受理部门人员要逐一记录举报内容,认真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及时办理核查。受理人员认为举报内容不清、要素不完整的,可以要求举报人进一步补充相关情况,然后再安排核查,举报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保密要求

  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有关案情以及接受奖励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或者转交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处理。

  五、舆论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在社区、街道、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悬挂宣传画、宣传标语等形式,方便广大群众了解举报内容、举报电话、举报方式、奖励标准、领取途径等具体内容,使举报奖励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举报的积极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六、有关要求

  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局通知要求,于12月前制定出台本地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举报奖励标准全省统一,各市、县已经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要按照省里制定的举报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各市局负责将市、县两级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省局。各级要把制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和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畴。

   答记者问:

  1、河北新闻网记者:我的第一个问题是,有些部门制定的办法在实际操作中,奖励的兑现时间会比较长。我想问一下,安全生产举报的兑现奖励大概需要多长时间?第二个问题是安全生产的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分别是什么?

  回答:首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谎报瞒报事故的核查工作,尤其是对一些瞒报事故的核查,需要很长的时间。比如说某起事故的瞒报时间较长,相关证据已经灭失了,我们在进行查证的时候,就需要做大量复杂的工作,所以核查的时间也会比较长。关于核查的时间,国家方面也没有严格的规定。一旦经过核查确认属实的,我们会及时按照财政的审核程序给举报人兑现奖励,这一点我们始终都是这样坚持的,以后也会一直这样做。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刚才武局长在解读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中,对这两个概念及其包括的主要情形进行了介绍。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行为。这是这两个概念的区别。

  2、河北发布记者:安全生产工作是贯穿全年的重点工作,在我们今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有没有出现一些传统安全生产领域之外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回答:你这个问题非常好。从全国发生的事故来看,每次事故发生之后,大家的反应都是“哎呀,没想到”。这就是你说的传统领域之外的新情况、新问题。最典型的就是江西电厂冷却塔倒塌事故,就是一个非高危行业的盲点盲区。从我省的情况来讲,我们是一个产业结构齐全的大省,河北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全国排第五位,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866家,门类齐全、个头不大、基础薄弱,全省安全生产的压力是比较大的。现在非高危行业不断地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省安委办、省安监局高度重视这一情况,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作用,对负有安全生产的其他部门的加强调度、加强督办、加强管理。

  3、河北工人报记者:遏制非法生产事故,省安监局接下来有没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回答:这个问题很好,也是我们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的目的所在。非法事故是不办任何证件就生产,这种生产行为的特点就是流动性强、隐蔽性大、难以发现。我们要加大打非的力度,就得发动人民战争,就得发动群众,让广大的人民群众监督举报,才能有效地打击非法行为,所以我们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举报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后造成群死群伤等严重后果的,奖励举报人50000元。举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一旦核实,奖励100000元。请各位记者也加大宣传举报奖励通知的力度,宣传到每个角落,做到家喻户晓。

  4、河北电视台记者:我注意到举报是实名举报,那么怎么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我们的保密措施是什么样的,有没有什么规定?

  回答:我们在《通知》中之所以提出实名举报,是因为获得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后,我们在进行查证核实的过程中,可能需要举报人提供补充信息。比如说,举报人举报一起事故,事故发生在什么时间,哪个单位,死亡人员的具体信息等,都需要举报人详细提供,以便为查证过程提供证据支持。所以,如有需要,我们在查证过程中还会与举报人取得联系。如果不采取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不完整的情况就会给我们的查证带来极大的困难。

  在我们核查的过程中,我们始终把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来考虑。这样做的目的也是防止举报人受到被举报人的打击和报复,这是我们的职业道德也是我们的工作职责。在这方面我们的做法是,举报人无论通过12350举报电话举报,还是通过信函、来访、网络等方式,我们都会把举报信息的要素整理,责成有关部门核查。而对于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比如姓名、电话、家庭住址、身份等,我们是有严格的保密规定的,这一点请举报人放心。

  5、河北法制报记者:第一个问题是,能否介绍下今年安全事故的特点有哪些?第二个问题是,《通知》是12月2日下发的,能否介绍一下现在各地的落实情况。第三个问题是,举报的资金支出如何保障?

  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们省今年发生安全事故的特点概括为一句话就是非法生产事故多发,全省一年发生了7起非法生产事故,死亡17人。我们全省的安全事故是实现了“双下降”,但是较大事故的数量上升。刚才我在发言稿里也都详细通报了。

  第二个问题,我们在《通知》中要求各市参照省安监局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级的《通知》,奖励标准不得低于省局规定的标准,并要把文件反馈到省局。

  第三个资金来源的问题,省局专门有这一部分的财政预算,各市的资金来源也从财政预算中支出。我们算过一笔账,如果举报一个容易产生群死群伤后果的非法生产事故,经核实奖励50000元,那么十起就是500000元。十起的非法事故是多么可怕。现在我们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的赔偿标准是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也就是800000元,再加上事故的处罚,在1000000元左右。

  6、河北广播电视台记者:目前我省有很多企业在外省建厂,请问对这些企业如何跨省监管,如何举报?

  回答:安全生产的监管是属地监管。企业落户到哪里,哪里负责监管。不论是跨国公司、独资公司还是外资公司,监管的责任都在属地。

  7、河北经济日报记者:文件叫做《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这个“进一步”与从前相比,是怎样加大了力度?与兄弟省份相比,我们的奖励力度是处于什么水平?

  回答:省政府在2004年出台了《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在《办法》中对奖励的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奖励金额是800元到10000元,也就是说最高是10000元。这次,省安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通知》把举报奖励的最高限设在100000元。

  在制定《通知》的过程中,我们借鉴了其他省份关于奖励举报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河北省提出的最高100000元的奖励标准,在我们了解到的省份中是最高的,其目的就是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激情和热情,把非法违法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关键词:河北省政府,安全生产举报专项,新闻发布会,举报,奖励,非法生产,河北安全生产

责任编辑:张瑞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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