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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财”发现】保单失效怎么办?保险公司有提醒义务吗?

来源:长城网 作者:丁丽洁 2017-01-06 09: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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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保单过了缴费期, 60天的宽限期也已经过了。据说,缴费过了60天,保单就会失效。这是真的吗?保单续费,保险公司有提醒义务吗?

  保费中断影响保单有效性

  案例

  投保人李女士,2002年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购买了某寿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今年10月,李女士以“无人提醒交费,保单失效”为由,向保险公司投诉,要求保险公司无条件恢复保单效力。据了解,因保单从2009年后一直未交费,且失效多年,保险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约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无法办理保单复效业务,李女士对此不认可,遂向保险公司进行投诉。

  调解结果

  李女士认为,自己一直没能接到保险公司的续费提醒,导致保单失效多年,致使被保险人无法享受到保障权益,认为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坚决要求恢复保单效力。保险公司在核实投保人信息后发现,投保人当时留的是座机电话,没有记录手机号码,故保险公司无法通过短信方式进行提醒,且公司系统中投保人的联系地址记录不详,故推断交费期前的提醒信函和保单失效后的提醒信函,投保人确实难以收到。

  虽然法律未规定保险公司有进行服务提醒的义务,但从客户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和续期服务人员应该加强服务意识,采取更加有效的提醒服务措施,及时提醒客户续期保费和查询保单状态。

  考虑该保单投保人已缴纳十年保费,其他保单也都按时缴纳续期保费,主观故意的可能性不大。经双方协商沟通,最终保险公司为投保人通融恢复了保单效力(观察期重新计算),李女士表示认可并撤诉。

  案件评析

  第一,依照《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拒绝复效,是依据该条规定“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而做出拒绝复效的决定,由于保险人同李女士双方未达成合意,保险人如单方拒绝复效的决定并无违法之处。但《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根据《解释三》第8条规定,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原则上应予恢复效力,除非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

  第二,保险公司应提醒保险消费者若投保人地址、电话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及时接到保险公司的缴费提醒通知书和短信提醒,避免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

  第三,在保险合同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注意!保险公司没有提醒义务

  长期缴费的保单,忘记缴费的现象也是存在的。某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员表示,在保单续缴费这一问题上,保险公司并没有催告义务,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签订时就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保险费用是投保人的义务。

  不过上述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员也表示,作为保险公司优质服务的体现,保险公司在发现客户未及时续缴保费时,应该主动和客户取得联系,并告之要及时缴纳保费。在实际操作上保险公司会在缴费期前以短信、邮件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投保人本期应缴纳的保险费金额。

  另外,对于续缴费提醒,有业内人士称,现在一般都不打电话了,由于客户数量较多,保险公司不可能挨个打电话,更多的时候保险公司会选择短信通知或者邮件通知。

  续缴保费有60天的宽限期

  一保险业内人士称,当前保单续缴费的比例都在90%以上,不续缴的只有3%-4%,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一部分人选择退保,他们肯定是不会选择继续缴费。有一部分人确实是忘记缴费了。还有一种情况,因为保费跳档,造成扣款不成功,比如原来保费40元,后来由于一些特殊原因,保费上涨至45元,而此时银行卡上的钱可能不够,保险公司扣款时就会提示“账户余额不足”。

  当保险公司无法扣款时,保险公司会有专门的人员和客户进行联系。而现在很多人手机号码更换较为频繁,使用固定电话的家庭又越来越少,所以保险公司能联系上客户的方式往往只有手机号码一种。如果手机号码发生变动,而又未及时和保险公司联系,当忘记续缴保费时,保险公司也就无法联系投保人。

  那有关这一条,保单中又是如何具体约定的呢?以某保险公司的条款为例: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其数额以保单中载明的每期保险费数额为准。如果在宽限期内未缴纳保险费,则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效力中止。这也意味着,保费约定缴纳日之后的60天内,保险公司都是会承担保险责任的。

  保单复效并非补交保费就行

  宽限期60天过后,保单就进入了效力中止阶段。原来,保险共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应向客户退还合同中止时保单的现金价值。这一点从去年开始,也发生了变化。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三十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另外,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保险人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故意不缴费,保险公司一般都会给复效的。当然,在保单复效上不排除一些人是恶意的。当初自己选择不续缴费,即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他们取得联系,他们也坚决不缴。一段时间后,发现身体有不舒服,医院检查后属于当初保单理赔范围内,此时再到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而此类情况,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给予保单复效。

  上述业内人士称,保单复效需要保险公司再度审批,所以保险公司也可能拒保。毕竟从保单生效到效力中止,再到保单复效,这期间已经过了很长时间,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如果体检后达不到承保标准,保险公司就会拒保。若复效不成功,保险公司将按照退保方式处理。

  专家建议,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做好保单的管理工作,每年按时缴纳保险费,保证保单的效力,以免失去保险保障,后悔莫及。

(据京华时报、光明网、兰州晨报综合整理)

关键词:长城“财”发现,保费,保单,保险公司

责任编辑:赵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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