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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1000万人城镇落户!河北户籍政策将有这些新变化

来源:长城网 作者:李丹 2017-02-07 22: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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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日前,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措施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河北省将努力实现在十三五期间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和落户通道

资料图。(图片来自网络)

  今年1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提出,要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特别要在重点人群落户上下功夫,进一步放宽落户条件、拓宽落户通道。

  5年河北将有1000万非户籍人口城镇落户

  按照意见,十三五期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户籍政策将有这些新变化

  城中村居民纳入城镇户籍管理范围

资料图。(图片来自网络)

  意见提出,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省内户口迁移程序简化

  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全面放开四类人落户限制

资料图。(图片来自网络)

  河北省将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同时,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

  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不得采取购买房屋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

  意见还提出,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落户条件因地制宜

  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农民进城落户福利多

  不得将转让农民“三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意见提出,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2017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确认和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2017年基本实现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

  各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将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意见明确,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租赁补贴与公积金政策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

  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设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医疗保险有补助 子女上学有保障

  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政策,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热点评论

  落户城镇”关键在权利保障

  提高城镇化率的关键就在于人的城镇化,只有人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人的城镇化才不会成为空话。因此,落户城镇,不是以旧的权利换取新的权利,而是在保障旧的权利权益的基础上,实现普遍的权利权益增加。这就要求,公共财政应为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做好相应准备,保证他们进城后能及时享受应有的公平权利;同时,适时探索人口进城出城的双向流动机制,保证非户籍人口的进城不付出农村凋敝的代价。显然,这需要从户籍制度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深刻变革。

(据河北日报、燕赵晚报、石家庄日报等综合)

关键词:户籍,落户,进城,住房

责任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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