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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点燃液化气罐“同归于尽” 男子犯爆炸罪获刑

来源:长城网 作者:刘俐验 2017-02-09 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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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2月9日讯(记者 刘俐验)“我要与你们同归于尽。”石家庄一男子姚某找姑姑要钱,不仅将窗玻璃打碎,而且当场点燃了抱过来的液化气罐,所幸现场无人身伤亡。公诉机关以姚某涉嫌犯爆炸罪提起公诉,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姑姑拿着我爸给我的结婚钱,我去找我姑要。”姚某在庭审中供述道。几年前,姚某的父亲犯罪入狱时,把钱放在了妹妹那里,当时表示,姚某结婚时所需费用从这些钱里拿。但是,姚某不务正业,曾因盗窃罪坐过6年牢,还经常吸毒,其父怕他把钱都败了,于是后来,姚某父亲表示暂时不想把这钱给姚某。可是,姚某因为这钱跟姑姑闹过好几次,双方因此还打过架。这次,姚某早晨去液化气站买了液化气罐,灌上液化气后,转了一大圈,开着车就来找姑姑了。

  到了其姑姑的小区楼下,在敲门进不去后,姚某就出来打开车门,并放开喇叭,播放姑姑和表弟的电话录音,大喊大闹。姑姑看此情况,赶紧跟正在上班的儿子杨某打电话,并报警。紧急赶过来的杨某及其同事和姚某发生了争执,期间,姚某用打火机点燃液化气罐喷阀,“噌”的一团火吓跑了杨某和其同事,情急之下,姚某将液化气罐关掉了。

  庭审中,姚某表示,自己虽然点燃了液化气罐喷阀,但现场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系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因家庭纠纷而采用点燃液化气罐喷阀的方法进行威胁,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被告人姚某辩称是爆炸犯罪未遂,法院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结果加重犯处罚,故被告人姚某未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姚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爆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四年。

关键词:点燃,液化气罐,爆炸罪,获刑

责任编辑:刘俐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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