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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红线意识” 河北构建五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来源:长城网 作者:张欣 2017-03-02 21: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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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长城网 张欣 摄

  长城网3月2日讯(记者 张欣)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3月1日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为全省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提供了重要依据。

  据悉,《条例》共设8章84条,主要内容涉及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针对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作出特别规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执法保障;加强应急救援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专业化水平;严格责任追究等七个方面。

  其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作为亮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要求加强班组建设,建立完善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内容。

  加强高危行业领域和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是预防和防止重大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条例》中对此内容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管理、作业保障的内容;提出了港口码头、地下经营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大型群众性活动、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规定了在矿山、金属冶炼等几类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途径。《条例》中明确规范了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提出建议和意见、享有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按章操作、接受教育培训、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等义务。

  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必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制,推进监管执法体制改革。条例规定构建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完善联动互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关键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发布会

责任编辑: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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