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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一人盗窃一人收赃 两人同时获刑罚

来源:长城网 作者:李忠勇 王云花 刘俐验 2017-04-06 2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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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石家庄4月6日讯(李忠勇 王云花 记者 刘俐验)4月6日,记者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盗窃、收赃案件,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罚金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6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到井陉县城建设北路一家门市门口,将申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盗走,车厢内装有丝杠100根及2袋1000个丝杠附件,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为9090元。之后,张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三轮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家收购站的收购员徐某。2016年7月13日下午,张某又跑到上安镇上安西村一个冷饮店,将渠某放在店内门后纸箱里的一个红色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予以收购,致使张某所得赃物顺利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近日,该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对张某、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违法犯罪分子盗抢的非法所得物品,往往通过一些不法商贩或以私人转卖的形式低价出售变成现金。《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特提醒商贩和公众要吸取徐某的教训,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明来历物品,尤其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千万别收买,以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法律的追究。

关键词:盗窃,收购,赃物,获刑

责任编辑:刘俐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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