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遛狗时间”,仅有文明公约还不够[长城时评]
4月21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获悉,该局依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列出了15种禁止行为,其中规定:允许饲养的动物也要遵守相关约定,什么时间段内不允许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允许遛狗等,以及不得在晚间几点后放任动物持续鸣叫等,都需要业主来共同约定。(4月22日《现代快报》) 南京市出台的新规定,被百姓解读为“遛狗时间”。“遛狗时间”的说法相当准确,也便于理解,就是对小区里的犬只进行严格管理,什么时候业主可以牵着犬只溜达,牵着犬只乘坐电梯,什么时候不允许犬只乱叫,都有了文明公约的制约。 按照南京市新规定的描述,对于“遛狗时间”,官方不做出约束,而是需要小区里的全体居民商议,商议规定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遛狗时间”,不养殖犬只的市民能够接受,养殖犬只的市民也能够接受,找到诉求的融合点。应该说,这种既刚性又弹性的规定是美好的。 从刚性的角度来说,政府规定任何小区都要确定自己小区里的“遛狗时间”。从弹性的角度来说,“遛狗时间”由业主共同制定,具体的时间大家说了算。这样一来,就能起到不错效果,“遛狗时间”必须是大家约定出来,而具体的时间段却又是大家共同同意的。“遛狗时间”是小区居民共同认可的,就能减少矛盾和纠纷。 不过,仅仅有了“遛狗时间”的文明公约,也还是不够的。因为,文明公约毕竟不是法律,没有法律的严肃性,只是道德层面的约束。这样就会出现另外的情况,有人自觉遵守“遛狗时间”,有人却不愿意遵守“遛狗时间”。如果是这样一种结果,谁来监督“遛狗时间”?只是依靠居民之间的互相监督,是会出问题的。 有的居民会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愿意因为谁违反了“遛狗时间”的公约,而去得罪其他业主。而有的居民则会十分较真,可能会出现民间的纠纷,影响了安定团结的邻里氛围。 “遛狗时间”如何成为公共管理的缰绳?这需要有关部门“长出牙齿”,要有钢齿铜牙。这样的事情必须由社区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约束,当一个小区的“遛狗时间”确定了之后,就要严格的执行,违反公约的行为要有办法制止。而对于居民来说,也必须增强公约意识、文明意识,“遛狗时间”维护的不仅是他人的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想起几年前南京一家小区发生的悲剧,一位市民购买了一条藏獒,当天在小区遛狗的时候,就将一位男孩咬伤。悲剧就在面前,我们需要创新管理的“遛狗时间”。(郭元鹏) |
关键词:遛狗时间,文明公约,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