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小道消息”博眼球?泄商业秘密被处罚
“小道消息”博眼球?泄商业秘密被处罚。
长城网4月26日讯(记者 宁晓雪 李全)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对2016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并发布2016年河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 其中,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警醒我们,对他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散布者应当谨慎避之。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6日,在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开办的“糖烟酒周刊食品版”微信平台,发布了《独家爆料|加多宝确定换色,土豪金新罐现已大规模量产(有图有真相)》的微信报道,内容包括“加多宝已确定换色,土豪金新罐已于上周末开始大规模量产,新版凉茶上市时间或比本平台的预期大大提前,不排除端午节前部分上架的可能”,“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从上海联合制罐厂(常年为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加多宝、健力宝、青岛啤酒等知名饮料企业提供易拉罐)流出的‘谍照’吧”等以及相应的图片。 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认为,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其向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赔偿泄密损失50万元,侵害了其经营秘密。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15413.00元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签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承担所生产金罐产品未上市前(涉密服务期间)的保密义务。金罐外包装信息与生产厂家上海制罐公司,在金罐出厂上市之前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该产品能够给上海制罐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为保密事宜形成了会议纪要、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登记制度等措施,金罐外包装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秘密。 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的《烟酒周刊》微信平台上通篇均是以“小编”的身份、“谍照”的形式在透露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生产金罐的信息,足以说明金罐信息并非如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所称的那样由网友直接上传到平台,而是经《糖烟酒周刊》微信平台的编辑之手配文后,才予以刊载。因此,《糖烟酒周刊》微信平台是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考虑到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已赔付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50万元损失款,且该数额远低于其与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保密合同约定的200万元数额,属于合理范围之内,最终法院又考虑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合理维权费用因素,判决河北华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上海联合制罐有限公司55万元。 【评析】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判定“谍照“上所体现的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该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是否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是否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等方面。以上都符合才能判定构成商业秘密。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往往会看到一些媒体以“谍照”、“内部消息”、“小道消息”等词汇向外散布某人、某企业的消息,以吸引人们注意,博取其他利益。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他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散布者应当谨慎避之。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关键词:以案释法,知识产权保护,侵害商业秘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