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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

来源:长城网 作者:郑光昊 2017-05-03 09: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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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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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5月3日讯(记者 郑光昊)近日,河北省住建厅、河北省工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目的,通过多部门联合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各市、县要对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中介网站进行彻底排查,逐一建立工作台账。通过现场巡查、抽查合同、投诉处理等方式,对房地产中介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和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12月底前,省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重大案件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工作走过场、整治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通报批评。

  此外《通知》还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部门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舆论宣传,务求取得实效。同时,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工作的指导监督。

  加大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真查真打、严查严打、狠查狠打,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消网签资格、行政处罚及关闭网站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将其清出市场,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司法部门处理。对花样翻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主动出击,露头就打,绝不姑息手软。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甚至袒护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要针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着力加强行业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要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在政府网站等媒体公示备案、未备案中介机构名单。加快推进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推行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建立房源核验制度,为房屋产权人、备案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健全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强化行业自律,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将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二)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未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三)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通过网站、店面、印刷品及广播电视等形式发布虚假广告或虚假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内容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五)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伪造合同的行为;

  (六)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七)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

  (八)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的行为;

  (九)采取内部认购或雇人排队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以及通过炒卖房号非法牟利的行为;

  (十)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等行为;

  (十一)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十二)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十三)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未单独标价的行为;

  (十四)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强制提供代办过户、贷款、担保、评估、公证等服务,未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并额外收取费用的行为;

  (十五)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无正当理由扣留押金、不退订金的行为;

  (十六)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行为;

  (十七)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

  (十八)公证机构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房屋销售、交易进行公证的行为。

关键词:河北省住建厅,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

责任编辑:郑光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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