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意见 "十三五"实现1000万人口在城镇落户
长城网5月17日讯(张云凌)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加速破除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进一步健全配套政策体系,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16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城镇化办副主任于文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该意见进行解读。 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于文学介绍,意见结合我省“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的重大使命,提出推动非户籍人口落户的四个原则,即“统筹设计,协同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问题导向,消除瓶颈”。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即可直接办理 全省各市、县(市)将认真清理制约城镇户口迁移的障碍,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 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根据管控要求,分类放开落户 意见强调,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在城区100万人口以下的城镇(不含京冀交界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不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三权” 据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正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2017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2017年完成认定200个省级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示范组织。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在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 意见强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各市至少确定1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医疗和养老保险 意见明确,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租赁补贴准入条件、补贴标准、发放范围由各市、县(市)政府确定。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
关键词:城镇,户籍,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