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河北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出台新办法
根据该办法,全省月度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将于次月15日公布。 增加设区市空气质量排名。该办法是对2016年4月印发的《河北省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公布办法(修订稿)》(简称“原办法”)的修订,该办法增加了设区市排名。 据介绍,为了全面客观反映市县两级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该办法除每月对省内全部县级城市(含定州、辛集市)空气质量进行统一排名及公布外,对全省11个设区市的空气质量也进行分类排名及公布。公布内容包括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排名(其中,公布8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综合指数及高于平均指数和低于平均指数的设区市名单)、11个设区市空气质量同比变化率排名两项内容。 增加参与排名的县级城市。该办法还将原办法确定的参与排名的县级城市(含定州、辛集市)数量,由原先的143个增加到对全省现有168个县级城市(含定州、辛集市)进行统一排名。 与增加参与排名的县级城市(含定州、辛集市)数量相适应,每月公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前20位县级城市名单、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后20位县级城市名单、空气质量较上年同期改善幅度最大的前20位县级城市名单和空气质量较上年同期改善幅度最小或变差幅度最大的后20位县级城市名单。 其中,空气质量相对较好和相对较差的20位县级城市名单,分别为全省168个县级城市(含定州、辛集市)中除去张家口和承德两市所辖27个县级城市之后的141个县级城市(含定州、辛集市)中的前后各20位。 取消环比变化率排名。该办法取消环比变化率排名相关内容。由于一年之中不同月份之间的气候条件差异较大,任何一地相邻月份之间的空气质量状况都不具备可比性,故将原办法中涉及公布县级城市(含定州、辛集市)综合指数较上月环比变化率的内容删除。 人为影响监测数据追责。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对省内11个设区市、168个县级城市(含定州、辛集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月度、季度、半年和年度排名。 办法规定,全省11个设区市和25个建有国控点位的设区市辖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复核的国控点位监测数据。143个建有省控点位的县级城市(含定州、辛集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用经省环境监测中心复核的省控点位监测数据。 各省控点位的监测数据每月有效日不得少于27天(2月份不得少于25天),所有有效数据均应参加统计。全省月度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于次月15日公布。 该办法还提出,人为影响省控点位监测数据真实性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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