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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实录:邢台市政府新闻办
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来源:长城网 作者:郭飞 齐彦红 魏亚慧 刘杨 2017-07-21 11: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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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邢台7月20日讯(记者 郭飞 齐彦红 魏亚慧 刘杨)7月20日上午,邢台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员张银平主持了此次新闻发布会,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旻昍宣读了2017年上半年十大食品药品典型案例,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赵彦国介绍了近年来食品药品稽查办案及投诉举报情况,并与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徐飞共同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实录如下:

新闻发布会现场。 魏亚慧 摄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员张银平。 魏亚慧 摄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员张银平

  各位同志,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会。今天新闻发布的主题是:通报2017年上半年食品药品典型案例、介绍近年来稽查办案及投诉举报情况。

  首先我介绍一下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几位发言人,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旻昍、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赵彦国、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徐飞,我是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员张银平。

  今天的发布会共三项议程,一是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旻昍同志宣读2017年上半年十大食品药品典型案例;二是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赵彦国介绍近年来食品药品稽查办案及投诉举报情况;三是媒体提问环节,下面依次进行:

  首先,请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旻昍同志宣读2017年上半年十大食品药品典型案例。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旻昍。 魏亚慧 摄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旻昍

  案例1:某药房涉嫌销售假药案

  2017年5月22日,根据举报线索,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邢台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保卫支队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进行检查,发现有“伸筋通络胶囊”11盒(标示批准文号:藏食健字Z20068990,生产企业:西藏·藏仁堂生物有限公司)和“【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40盒(标示批准文号:青卫食证字(2006)第630000-400047号,生产企业:青海西戎康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产品外包装均标示具有疾病治疗功能,经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按假药论处。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2017年2月和4月分别从淘宝网上购买“伸筋通络胶囊”和“【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在自己的药店进行售卖,购买记录被当事人删除。“伸筋通络胶囊”售价28元/盒,“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尚未销售,没有记录台账。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本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例2:某网络店铺和自建网站经营非法添加药品的保健食品案

  2017年3月,接群众举报,称其在淘宝某店铺购买了宣称具有降糖效果的某品牌保健品(产品批准文号为:卫食证字(2007)第XX号),食用后降糖效果明显,但是该产品批准文号和标称企业在国家食药总局数据库查询不到相关信息,遂怀疑该产品为假冒保健品且非法添加了降糖药品,要求对该产品进行鉴定和检测,同时,举报人还反映相同产品在某自建网站上大量销售。

  接报后,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执法人员根据网上预留信息,对上述两家网络销售平台售卖的保健食品分别进行采样送检,经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产品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降糖药物格列本脲和盐酸苯乙双胍,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和《河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要求,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将该案移送至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目前,两局成立了联合办案组,正在对此案进行全力侦破。

  案例3:大曹庄管理区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16年12月8日,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卫生计生和食药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GZ(2016)***45),显示该区某食品生产企业2016年10月25日生产的雪花条(油炸类糕点),酸价项目不合格,被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企业生产该批次产品共计150kg,除去抽检及备样用外,其余全部销售到石家庄,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100元。2016年12月2日该企业接到检验报告后,于2016年12月5日主动召回该批次食品并按不合格食品进行了处置。

  该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雪花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卫生计生和食药监局对该企业做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宁晋县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16年12月30日,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信息进行核查的函》,称宁晋县某食品厂生产的“小六麻花”(批号为20160918),经广东省食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标准要求。2017年1月9日该厂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经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结果“酸价”仍为不合格。经调查,该厂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共计100件(6.60 kg/件),产品货值共计4620元,违法所得200元。

  该厂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厂处做出了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桥东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7年5月8日,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桥东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部分食品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了检查。

  经调查核实,2017年2月,该公司从网上购买油墨打印机、多功能塑料封口机、电热吹风机各1台,油墨2瓶,稀料8瓶,于4月份开始在经营场所内,将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加加面条鲜酱油5箱重新打印生产日期后进行销售(已召回并销毁),剩余52箱产品正准备重新打印生产日期。该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350元,货值共计4720元。

  该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桥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做出了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加加面条鲜酱油30箱、豪天美厨鸡味调味料22箱;没收违法所得350元;没收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工具及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6:沙河市李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17年4月12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某快餐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正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该店面积约45平方米,经营人为李某。执法人员当场对李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违法行为。2017年4月27日,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李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沙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李某做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7:某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2017年4月11日,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时,发现“朗道复合生化质控品”、“Cys-C校准品”、“Cys-C质控品”外包装上仅注有产品名称、批号和适用试剂批号,未标注产品注册证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和生产厂家等必要的标识信息,且医院未能提供产品注册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登记,后依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经调查核实,生产厂家在未对该产品进行许可事项变更的情况下,将取得注册证的上述产品擅自进行分装,自制标签粘贴在分装盒上。

  该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医院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巨鹿县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案

  2017年3月29日,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药房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自称张某的售药人携带步长神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妇炎胶囊(161119)100盒,随货同行单标示为邢台某医药有限公司,但张某无法提供邢台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3个工作日内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4月6日,执法人员对张某进行第二次复查时,其仍无法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经调查,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400元。

  张某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巨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康妇炎胶囊100盒;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平乡县某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示要求储存医疗器械案

  2017年3月31日,平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医院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尿酸测定试剂盒(尿酸酶法)”直接放置于常温状态下,该医疗器械标签标示的贮存要求为:2—8℃密闭避光。

  该医院未按照医疗器械标签标识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平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宁晋县某美容美发用品店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2017年4月18日,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美容美发用品店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悦诗风吟(套盒)11盒标签无中文标识,且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合格检验证明、生产厂家及供货方资质等,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化妆品。经进一步调查,该店于2017年3月从石家庄某经销商处购进进口化妆品悦诗风吟(套盒)36盒,已销售25盒,违法所得750元,售出产品无法召回。

  该店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比照《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店作出了没收进口化妆品悦诗风吟(套盒)11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0元;罚款人民币2250元的行政处罚。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员张银平

  下面,请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赵彦国介绍近年来食品药品稽查办案及投诉举报情况。

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赵彦国。 魏亚慧 摄

  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赵彦国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代表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向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自2015年2月成立以来,在市局党组的坚强领导下,不断夯实稽查工作基础,创新工作思路,聚焦主业主责,采取端窝点、断源头、破网络的强硬手段,严厉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在全省稽查工作考核中连续三年获得优+等次,食品药品稽查和投诉举报工作位居全省前列。

  一、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

  (一)狠抓专项整治和案件查办,筑牢安全底线。

  稽查执法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手段,是监管部门手中的一柄利剑,我局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无缝对接,抓好执法办案主业,紧紧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食品药品违法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一是深入开展“三品一械”护网行动,通过主动舆情监测,结合投诉举报,寻找突破口,创新探索,打击新业态下的电商、微商、朋友圈等销售假冒伪劣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2015年在市政府食安办的统一协调调度下,市食药监与公安联合查办的冉荣阳、崔保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案作为全省唯一案例入选2015年度全国食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被国务院法制办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法典》。2016年又联合公安部门,侦办以微信、QQ等通讯工具为营销,以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转账为手段的销售假冒美容针剂犯罪团伙,抓捕犯罪嫌疑人7人,涉案金额达1200万余元,案件涉及二十多个省市,300余个地区,400多个上下线人员。该案被列为国家食药监总局和公安部督办案件,并被省食药监局推荐为2016年度国家化妆品类优秀典型案例。今年以来监测邢台123、邢台信息港、百度糯米、窝窝团等大型网站,现已立案5起,移送公安机关3起。开展打击使用非法诊断用第三类医疗器械“亮剑行动”,严查医疗机构使用未经注册,走私、非法组装、翻新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三是开展学校食堂夏季餐饮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市局的统一安排, 5月-6月份稽查局联合桥东、桥西、开发区局,以保障中高考期间食品安全为契机,对市区考点学校食堂进行全面突击检查,并要求校方及时掌握高考期间就餐人员数量,提前筹划、提前部署、加强管理、责任到人,进一步健全防范措施。此次联查共检查学校11家,排查隐患30余项,督促所属县区局责令当事学校整改到位,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确保了2017年中高考期间考生的饮食安全。四是开展食品安全“百日整治”行动,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9月20日,以食品集中生产区、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餐饮聚集区、旅游景点区域等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食用植物油、等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高风险食品为重点品种,开展食品安全百日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我市食品市场秩序,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截至6月30日,全市共查办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违规案件757件,移交司法机关案件5件;为公安机关出具假药认定意见书13份,责令停产停业6家,继续保持了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案件协查,提高办案效率

  强化区域协作,坚持贯彻“协查地也是案源地”的执法理念。一方面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协查登记台账,对外地追踪的协查案件,鼎力配合,一查到底,严格按要求开展协查和回复,今年以来收到外省市协查函、线索通报等18件,按期回复率达到100%。另一方面多次联合公安在当地食药监及公安部门配合下,先后赴河南、天津、四川、山东、黑龙江等地对案源追根溯源,深挖制假售假窝点,共同打击跨区域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二、勇于担当,举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规范举报办理机制。修订完善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转办制度、督查督办制度等。二是完善举报激励机制。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鼓励实名举报,一经查实,按规定兑付奖励。2015年开出全省最大投诉举报奖励单笔10万元,2016年又申报奖励12余万元,极大地调动了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社会共治效果明显。三是严格时限,确保回复率。两年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2542件,均按时受理转办,处置率100%;今年上半年,受理投诉举报744件,均按时受理转办,处置率100%。

  三、强基固本,不断完善食品药品稽查体制机制

  一是会同市公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食品犯罪证据检验绿色通道有关事宜的通知》、《邢台市涉嫌犯罪案件的假药、劣药检验鉴定程序(试行)》,促进了两法衔接机制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深化,使严厉打击、查处到位得到有效保障。二是推进并落实《河北省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制度》,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为社会共治迈出坚实的一步。三是参与并出席首届《京津冀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工作协议》会议,签订《京津冀食品案件稽查联动工作协议》。增强跨区域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四是联合公安机关不定期举办案件研判:面对食品药品安全不断显现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共同分析案件性质、查办策略、措施,食药犯罪形势,实现精准狠地打击涉嫌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今年上半年我局与公安部门已召开了3次案件研判会。

  四、2017年下半年主要工作任务

  (一)严惩重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突出整治重点,断续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专项整治,如开展“护网”专项整治、亮剑专项行动”等,重点整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

  (二)深化部门协作,落实行刑衔接细则

  推进“两法”衔接,深化和提高两法衔接机制水平。统一规范线索共享、执法检验、案件移送、联合办案、联合督办及统一信息发布等衔接机制,形成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的合力。

  (三)提高投诉举报管理水平

  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加强举报奖励管理,优化奖励申请程序,提高兑奖比例,调动群众积极性。

  尽管我们稽查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食品药品稽查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仍处于食品药品安全问题隐患多发高发阶段,下一步,我们将履职尽责,奋发有为,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希望各位朋友继续关注、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汇报完毕,谢谢大家!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员张银平

  接下来是媒体提问环节,提问时,请记者朋友自行通报所属媒体。

  媒体记者提问:

邢台日报记者提问。 魏亚慧 摄

  一、邢台日报记者: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关注度越来越高,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请问,你们将如何加大打击力度?

  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徐飞:近几年来,我局不断在完善办案机制,凝聚部门合力,强化稽查打假等方面下功夫、出硬招,通过抓重点、抓难点、抓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15年查办了冉荣阳、崔保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白酒案、李嘉城制售假药案、秦文同制售假药等案件;2016年查办了邢台县11.30假冒白酒注册商标案、张某假冒美容针剂案等案件。今年以来又查获了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等,案件正在侦办中。

  下一步,在稽查打假办案过程中,一是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产品,深化开展食品药品专项整治,二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三是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力争再查办一批国家食药监总局、省食药监局督办的大案要案。

腾讯大燕网邢台站记者提问。 魏亚慧 摄

  二、腾讯大燕网邢台站记者:除12331热线平台外,还有其他途径维权途径吗?投诉过程中,消费者应提供哪些证据,尤其针对电商、微信和QQ等新形式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邢台市食品药品稽查局副局长赵彦国:消费者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的渠道主要包括:电话、来信、来访以及网络等方式。2014年5月,河北省12331投诉举报一体化平台完成全省切换,实现了投诉举报省局统一接听受理。主要受理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即“四品一械”)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2016年12月,新修订的《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出台,对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规范。《办法》把投诉举报细分为一般投诉举报、重要投诉举报和应急投诉举报,《办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办法》,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投诉举报为重要投诉举报。举报人表明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程序办理可能导致违法证据灭失,可能造成食物中毒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高风险产品等投诉举报为应急投诉举报。一般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投诉举报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省举报中心受理应急投诉举报后,通过12331举报电话直接交办案发地食药监部门政务值班室,由值班人员报带班领导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于2小时内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办理;需转办或交办的,30分钟内转办或交办有关单位。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

  根据《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在投诉举报过程中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因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保全证据,保留好消费票据,对相关物品进行拍照,充分了解被投诉举报对象的详细信息。目前,电商、微信和QQ等新形式违法犯罪行为,往往跨区域作案,侦破难度相对较大,消费者在通过电商、微信和QQ等进行消费时,更应该注意保留好证据,保留好网络平台的购买记录、聊天记录,商家信息等。

  邢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员张银平

  同志们、朋友们,食品药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是党和政府必须办好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监管、服务群众,我们食药监局会经常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媒体和社会通报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最新决策部署、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的进展成效,典型做法经验,重大案件和重要信息,以增进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认知和理解。

  记者朋友们,希望大家在做好本次新闻发布会专题宣传的同时,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加强沟通,发挥优势,多角度、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正面宣传。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和保障全市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关键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务信息,新闻发布会

责任编辑:齐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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