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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十大亮点

来源:长城网 作者:刘春亮 段涛 赵晓峰 2017-08-02 1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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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8月2日讯(记者 刘春亮 段涛 通讯员 赵晓峰)新修订的《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对该《条例》的十大亮点进行了解读。

  《条例》共九章、七十二条,分别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消费者组织、消费争议解决、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全面修订,是根据河北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现实需要进行的,修订的核心和基础就是如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内容紧扣消费领域实际,回应百姓关切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以消费侵权实际问题为导向,与时俱进,亮点鲜明:

  1、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消法》解释,消费者协会是政府发起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不是消费者成立的自我保护的社会团体;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不是特定会员;履行的是《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职责;组织形式上,实行单位理事制,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律师、媒体等各界代表组成,不实行会员制。

  为认真做好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效能,积极适应新形势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坚持用改革的精神、创新的理念解决当前制约消协组织建设的瓶颈,河北省《条例》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条例》明确:“省、设区市、县(市、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八项公益性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者组织跨区域联动协作,建立京津冀消费维权协作机制,联合进行商品和服务消费调查,共同发布调查结果,实现消费信息共享。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独立开展市场消费分析并发布结果,开展市场消费分析的方式包括市场调查、比较试验、消费体察、消费评议活动。

  2、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身处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安全成为重要社会问题,推销广告频繁打扰消费者的生活,给其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经营者非法采集、扩大使用甚至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一是条例第十九条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含义,“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生物识别特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二是《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要求。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要征得消费者同意。三是明确经营者的保密义务,规定了具体的禁止行为。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最高会受到五十万元的罚款。

  3、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更加完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未界定何为商品完好,河北省条例细化了商品完好的含义。一方面,正面规定,保持原有品质、功能、配件、标识等齐全,视为商品完好。另一方面,从反面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是针对现实中经营者将消费者拆开包装就一概视为商品不完好而作出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更有针对性,操作性更强。

  4、消费者的安全得到保障

  条例规定,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二是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外由经营者管理的相关区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遇到人身、财产危险时,经营者应当给予救助。三是文化娱乐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技术条件、服务设备和技术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5、对消费欺诈行为列出具体情形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欺诈行为的具体情形。对此,条例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了八种“确定”欺诈行为,经营者只要有其中的某种行为,即可认定其为消费欺诈行为;列举了六种“推定”欺诈行为,经营者有列举的行为而又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则认定其具有消费欺诈行为。同时规定,对有所列行为的经营者,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即: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按照《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的内容,条例中所列十四种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从而为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手段遏制打击这类欺诈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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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亮点

责任编辑:段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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