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记者 李丽钧 摄
长城新媒体11月30日讯(记者 李丽钧)11月30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新闻发布会,河北省人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赵新喜就《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出台的背景、重大意义以及相关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已经第11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次《继续教育规定》修订出台,在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方面都有较大变动,比原《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在编制体例和现实性要求等方面更加丰富,更加符合时代要求。新出台的《继续教育规定》共分五章31条,主要包括总则、组织管理、服务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对继续教育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等进行了明确界定。立法目的: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利,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适用对象:新《规定》根据国家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等新变化,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专业技术人员也纳入了适用范围。明确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管理体制: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经费方面: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并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经费的负担范围作了界定。
第二章组织管理部分,对继续教育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组织管理进行了新的界定。新《规定》根据政府立法要求,突出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权利的保护,对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义务作了具体阐释。
第三章服务保障部分,对继续教育管理者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从保障公平、公共服务体系、平台建设、基地建设、统计制度、教学评估、证书管理和公益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是在人社部门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根据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出:围绕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组织实施京津冀继续教育协同发展、雄安新区急需紧缺人才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等继续教育专项工程;建设河北继续教育网络大学,整合继续教育资源,建立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互认衔接。支持欠发达地区继续教育,促进继续教育均衡发展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按照权利与义务均等的原则,对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用人单位、施教机构、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等继续教育参与各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提出了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部分,主要明确新旧规定的废立和时间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