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现场。王宏亮 摄
长城新媒体12月22日讯(记者 胡晓梅)12月22日,省环保厅召开《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该办法明确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分标准,按记扣分数对企业划分绿标、黄标、红标、黑标四个等级,环境信用黑标企业将被列入我省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将对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该办法的实施将利于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信用评价结果还将作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企业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评价分四级,记分周期为一年
该办法将先行在重点排污单位推行,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
未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内,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也应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各市(含定州、辛集)可根据本地实际,扩大企业参评范围。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制,评价结果反映企业自记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
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四级,评价年度内无记分记录的,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6分以下(含6分)的,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累计记分6分以上、11分以下(含11分)的,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为环境信用黑标企业,以黑牌标识。黑标企业即为河北省环境违法“黑名单”企业。
整改完成,记分可核销
该办法对记分标准做出了详细说明,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
对责令停产整治、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等将一次性记12分。 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但保留标识颜色;对一次性记12分(含累计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及标识,下年度予以核销。企业本年度内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的,自动转入下一年度继续记录。
该办法还提出,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黑标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办法规定,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依照规定可给予鼓励性措施,如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等;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等。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督促其完善内部环境管理机制,改进环境行为。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应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对环境信用黑标企业,应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办法强调,企业应强化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的信用信息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或拒绝检查。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组织实施,不得漏报、瞒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如发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