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新媒体廊坊1月4日讯(记者 祝雪娟 孙泽恒)1月4日下午,廊坊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喜庆气氛,但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突出,包括产生安全隐患、引发火灾、污染环境、制造噪音、产生垃圾、影响市容、干扰工作和学习、影响交通秩序等等。廊坊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专门制定出台了《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12月26日在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据悉,《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禁令更加严格。提出廊坊市区、各县(市)城区全年任何时间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由主城区扩大到廊坊市、各县(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及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同时,禁止在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区域;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规定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还大大提高了罚款额度。根据有关规定,将过去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处100元至500元罚款,提高到现在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增大了违法罚款成本。同时,该市还规定实行烟花爆竹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今后,个人购买烟花爆竹需出示身份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点应当如实记录烟花爆竹流向信息。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等各主体的治理义务,体现了教育引导、严格管控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廊坊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晋进指出,市、县两级政府要实行由公安、安监、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判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的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等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110”报警电话等途径,积极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将按照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强调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为创建平安廊坊、打赢蓝天保卫战,为新时代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廊坊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