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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男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拘役5个月

来源: 长城网   作者:齐彦红 申润科 
2018-02-24 17: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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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长城网邢台2月24日讯(记者 齐彦红 通讯员 申润科)近日,邢台市清河县法院审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葛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未提起上诉。该案系清河县法院开展解决执行难以来,通过公检法联动,判决的首例拒执罪案件。

  据了解,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葛某与妻子张某二人离婚,婚生女儿由张某抚养,葛某支付抚养费3.5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葛某拒绝支付女儿抚养费。张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

  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葛某八个月内在山西省吕梁市交通银行流水近4万元,说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2017年4月,法院将此案移交清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葛某进行网上追逃。葛某得知后,将应支付的抚养费上交法院后,并主动到清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法院批准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为,葛某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其系自首并当庭自愿认罪,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葛某拘役5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拒不执行,法院,清河责任编辑:齐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