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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可以随意使用他人拍摄照片吗?

来源: 长城网   作者:蔡洪坡 
2018-04-24 01: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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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网4月23日讯(记者 蔡洪坡)4月2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省近几年来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情况,并公布了十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涉及到微信公众号是否可以未经他人允许用其拍摄照片的情形。

  近年来,微信公众号风靡,通过公众号表达自我,获取信息,已成为公众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甚至也已成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如何通过公众号更好的展示自我,同时,又能不侵犯别人合法权益,显得越来越重要。记者选取了这一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

漫画:侵权。资料图

  案情:公众号擅自采用他人拍摄照片引发官司

  承德市热河文化公司运营的一款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承德要在全国出名了,看完一个大写的“服”》图文转载自网络文章《再过一个月,承德要在全国出名了,看完一个大写的“服”》,文章中有一组介绍承德旅游文化的图片,其中第十二幅介绍御道口草原森林风景区的图片为市民王某于2009年在内蒙古拍摄的一组照片中的一幅作品。

  王某发现后认为热河文化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侵权,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微信公众号构成侵权,判赔5000元

  涉案双方对热河文化公司未经允许转载了含有涉案图片的相关文章的客观事实本身并无异议,只是热河文化公司认为其该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并未以是否营利作为构成侵权的要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系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该规定仅限于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本案中热河文化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既非该条中所称媒体,涉案图片也并非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因此无论主体还是客体均不符合该项规定内容。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是指“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上所述,本案中热河文化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既非报刊,其转载的来源也并非其他报社、期刊刊登的作品,且未支付报酬,因此也不符合该项规定。因此,热河文化公司的转载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情形,且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等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综上,判决热河文化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损失5000元。

  评析:商业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要获得授权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所涉行为是日常生活中微信公众号非常常见的宣传行为,通过本案的判决,明确了微信公众号特别是具有商业性质的公众号在传播中可能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是是否盈利不是判断是否侵权的要件,即使微信公众号并未因此盈利,也可能因未得到相关主体的授权,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构成侵权;

  二是合理使用的范围应限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微信公众号并非上述规定所述的媒体,绝大多数网络文章也并非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

  三是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文章时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涉及到商业宣传的文章,要对涉及的文章及图片的权属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获取授权,一旦随意转载和使用就可能因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键词:微信公众号,侵权,照片责任编辑:蔡洪坡